总之,这种“连坐法”原本就是恶法,再加上以上两个方面的“恶”,可称为“恶上加恶”。令我惊诧的是:如此暴戾无道的连坐法,竟然在我国明文废除连坐制一个多世纪之后再次死灰复燃、赫然出现在正在走向现代法治文明时代的、21世纪的中国当代社会之中,这不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而且恐怕要连我国古代的连坐法也是要望尘莫及的,真可谓是世所罕见了。
(2009-12-31)
【作者简介】
梁剑兵,男,汉族,48岁,山西岢岚人,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国内高级访问学者,访学研究专题:法治的本土资源研究。指导教师朱苏力教授。现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理学法史学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学_软法方向\法律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同时兼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注释】 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导言。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页。
互动百科:《连坐》,
http://www.hudong.com/wiki/%E8%BF%9E%E5%9D%90,访问日期:2009-12-31
网友 巴山布衣在《重庆“烟灰缸伤人案”出笼的前前后后》一文中指出:在起草“民法草案”第56条,有人写入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的,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但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重庆法院就量身定做了“烟灰缸案”。此案一出台,舆论哗然,受到抨击和质疑,正如许多媒体对本案判决批评时所指出的,这样的规定有“株连”之嫌,虽然照顾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大面积地冤枉了无辜者。所以重庆法院为錯判开脱说:是上面叫这样判,甚至说是重庆高院叫判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法释(2003)20号。在公布之前的讨论中,否定了重庆烟灰缸案这一类案件的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没有接受这一观点。不过,他们并不甘心,重庆渝中区法院撰写了(高空坠物致害纠纷中的归责原则及其价值比较)的文章,为自已辩解外,也承认“这在当前尚属法律盲点并缺乏相应的理论支撑”,还吁请法学专家为他们如此判决提供“理论支撑”。于是以此案为依据起草的民法典草案的人也不甘寂寞。接连抛出文章,长篇累牍地“论述”,以所谓出于同情弱者和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加害人不明时,由建筑物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对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本来就是搞“株连”,还一再声称这是“连带”,不是“株连”。把媒体报道说是两个公司的董事长;自称是拥有千万资产的私企老板,曾因行贿罪被判过刑的原告郝某,是“弱者”,法律要保护这样的“弱者”。 无钱无势的住户,是不被他们的法律所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这位 “法学家”写文章吹捧时,他自已说是依据重庆法院烟灰缸案的判决提出的“理论”, 写进民法典(草案)的。正因如此,重庆法院对以烟灰缸案为判例的花盆案都改判,就是对烟灰缸案不纠正。既要照顾法院自已的面子,更要照顾“法学家”的面子。老百姓只有冤死而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