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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公正的逻辑反思和重构

  
  将法律制度放在“等值”报复正义的视角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只有正义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符合“等值”报复正义的要求的。这是因为,正义的法律制度是以符合人们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而“等值”的报复正义也是以对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两者在价值判断上趋同,因而是相符的。

  
  我们说只有正义的法律制度才是符合“等值”报复正义的要求,但同时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我们所说的此正义的法律制度是严格限定在一个孤立的时代内的。这样一来,在某一个时代看来可能属于不正义的法律制度,因为符合了另一个时代的价值观,那么在那个时代中就会被人们认为是正义的法律制度。所以,以我们当下的价值判断来看,我们所谓的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不符合“等值”意义上的报复正义的,但是放在另一个与之价值相符的时代来看,是完全可以符合“等值”意义上的报复正义的。正如作者在书中所举的例子,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对父母的不孝和对统治者的不敬都曾经被列为十恶不赦之罪并施以重刑。按照当时的法律价值观来判断,只有如此罪与刑之间才是等值的,但按照现在的价值尺度来衡量,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只有局限在特定的时代内而不是在宏观的时空范围内,所谓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才是不符合“等值”意义上的报复正义的,作者所预设的语境和前提——具备了正当性和正义性的法律制度才能算是真正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等值”报复正义。

  
  4、从防卫正义上来看

  
  在防卫正义上,作者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和公正性问题构成了司法公正与防卫正义最为典型的语义交集点。作者选取了两种最具典型性的伦理学理论来说明何为正当性和公正性的刑罚,即报复主义正义观和功利主义正义观。那么,笔者试图也从这两种正义观入手,来分析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是违背司法公正下防卫正义的要求的。

  
  报复主义正义观认为,刑罚的本质只能是对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的报复。在一个不正义的法律制度之下,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违反了道德义务和没有违反道德义务都会被认为是犯罪,那么此时,如果一个人违反了道德义务,他便会受到来自于这个不正义的法律制度的对道德上不正当行为的报复性惩罚,这是符合报复主义正义观的要求的;同时,如果一个人没有违反道德义务,那么他依然会受到来自于这个不正义的法律制度的惩罚,但此时的这种惩罚是没有道德上不正当的行为作为对立面的,因而在这种情形下是不符合报复主义正义观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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