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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公正的逻辑反思和重构

  
  从下论开始,作者对司法公正的结构进行剖析,并在诸种对立的结构之间进行合乎理性的选择。下论看似独立成章,但它依然没有脱离上论和中论的逻辑体系。司法公正的结构构建和选择,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性质和特殊品质之上的,也是由其性质和品质所决定的,因此,只有在对其品质和性质进行了深入剖析的基础之上,才能享有对其构建和选择的发言权。由此不难看出,上论和中论对下论相关结论的得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就对《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书的论证思路进行了一系列逻辑上的梳理,这就为下文即将展开的对本书逻辑漏洞和论证缺陷的批判起到了一定的奠基作用。

  
  三、对《法律之内的正义》存在的逻辑漏洞和论证缺陷进行分析

  
  (一)、本书对预设前提的论证存在逻辑漏洞

  
  在本书的第五章中,作者假定了一个能够有效探讨司法公正的语境和前提,该语境的设定是建立在对两种不能有效探讨司法公正的语境进行排除的基础之上。具体说来,作者认为,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讨论司法公正问题,必须排除以下两种情况:第一,被谈论的法律制度本身就被认为是不正当、不正义的;第二,法律制度在实质上是否正义还存在争议的时候。由此,作者把司法公正的探讨限定在这样的一个虚拟的语境之下,即法律制度本身已经具备了实质正当性和正义性,并且人们也准备以合作的态度来对待法律制度。

  
  从作者的整体逻辑,即通过排除来达到限定的思维逻辑来看,这种语境的设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排除的过程中,作者出现了一个逻辑上的漏洞。作者并没有穷尽排除一切可能的情况,就轻易地下了结论,这在论证上颇显单薄,且不容易站得住脚。具体说来,在对被谈论的法律制度本身就被认为是不正当、不正义的语境的排除中,作者只从服从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中弱势平等对待角度来剖析该语境的不可取,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作者在前文中提到与司法公正有着语义交集的正义概念一共有四种,作者并没有把这种语境放在分配正义中强势平等对待、报复的正义和防卫的正义中来探讨其不可取之处。因此,没有穷尽考虑各种情形之下该语境的适用便仓促作出限定该语境的结论,在理论上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下面,笔者试图以自己的理解来全面剖析该语境的不可取性,作为对郑成良先生逻辑漏洞的填补。

  
  1、从服从正义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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