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劳动合同跨越新旧法律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
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规定,对于跨越新旧法律的劳动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旧法律都属于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则分别予以计算。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劳动者工作年限超过12年,但分段计算时则均在12年内,是否按实际年限计算,还是按总的最后12年计算补偿金?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如果两个阶段的工作年限总和超过12年,仍应按12年计算。
如果按新法需要经济补偿,按旧法不需要经济补偿,则补偿标准从2008年之后开始计算。由于新法的补偿范围完全包含并大于旧法的范围,因此实际中不存在按旧法需补偿,而按新法不需要补偿的情况。
2、北京市的特殊做法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在北京,对于解除跨越新旧法律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式如下:
《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