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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问题法规总结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补偿标准:

  
  1、一般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双倍赔偿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一般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应可视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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