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穿什么衣服?
赵兴洪
【全文】
陪审席上坐着十二个陪审员,其中一个陪审员悄悄对旁边的陪审员说:“我是第一次做陪审员,但是我绝对不会看错人,那个形容猥琐的家伙,一看就是有罪的。”“他不是被告人,他是辩护律师。”这显然是一则关于律师穿戴失败的经典笑话,不过这则笑话也从另一面揭示了被告人穿着的重要性。
中国传统观念倡导不以貌取人,而这则笑话告诉我们,即便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哲学中,也依然有“人靠衣服马靠鞍”这只“无影神手”的影子。也正因为如此,一些有经验的辩护律师往往会在出庭前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形象设计”。这方面最新的一次成功实践当属黎强涉黑案。在侦查阶段,根据重庆警方公布的照片,犯罪嫌疑人黎强头发蓬乱,胡须拉杂,神情憔悴;而到了开庭阶段,被告人黎强却像换了个人似的:整洁的平头,络腮胡子也没有了,更令人惊奇的是,他居然戴了一副黑框眼镜,活脱脱一位文质彬彬的儒商!
如此看来,被告人的出庭形象可谓事关重大。不过笔者关注的重点还不在于此。笔者关心的是,既然被告人的出庭形象可能影响司法者的判断,那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衣着、穿戴方面的正当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
我国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穿的衣服可以分为“犯人装”、常人装、“混合套装”三种类型。“犯人装”即穿全套看守所服,常人装即穿普通服装,而“混合套装”则是指里面穿普通服装,外面套一件马甲式看守所服。一般说来,只有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享有穿普通服装的待遇;而一旦被羁押,就会立即换上在颜色和式样上都区分度极高的看守所服。(当然也有例外,比如被告人陈良宇在受审过程中始终身着笔挺的西服。)
那么,这些惯常性做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
看守所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尽管该条的用语已经远远滞后现代法治精神,但其意思还是非常明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需要穿看守所服;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衣可穿时,才由看守所提供,并且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供看守所服。显然,强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换装并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