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爱需要在社会中发挥作用,则不但要求法律作它的准备,还要求法律作它的媒介。正义、公正的判决之所以受到人们的祈望和钟爱,正是法律给人们散发了爱的信息、爱的力量和爱的正义,它告知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就是对爱的关切,因此,爱促成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热爱以及对法律的眷恋,正如拿破仑对爱他的法典一样,法典不仅仅成为其传播爱的思想,而且成为其用法典之爱去征服整个世界的工具。因此,我们有理由且应当赞颂那些不畏社会的轻蔑与嘲笑、执法如山的法官们的英雄气概,他们满怀热情的推行法正义的崇高原则,实际也在传播爱的情怀。
此时,让笔者对一位爱心母亲的崇然肃敬,在法庭上,她面对亲手杀死自己儿子的被告却用仁慈的母爱求情于法官手下留情使被告免遭死刑,被告当庭虔诚地忏悔磕头致恩,并称呼“妈妈,我就是您再生的儿子”时,母亲便以“我不能再失去儿子”而相拥而泪,这一真实实例展现了法律对爱的传播,对爱的感动,正是因为法律拥有了爱,才会有宽恕、相让、温情、真切的动人一幕,才会使我们洗涤残留于脑中的对法律意味着冷酷、无情、偏离和无助的愚昧认知。
法律为爱提供了温床,而爱却使法律变得温柔。
五、需示明的意义
如讨论仅停留在法律与爱关系的层面上,本文必然会造成缘木求鱼而失去灵魂。因此,在此表明讨论的意义就显得非常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化过程的积极、生动的特质,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们生活意义和终极目的的一部分[16],正如爱的文明也是社会文明的部分一样,在社会秩序治理过程中产生积极的影响。
显而易见,法律与爱必然影响和辅助社会秩序的治理效果。在我国春秋战国期间,就有类似于法律与爱的雏形。如儒家孔子就从“礼”入手,通过“仁”概念的移入为礼找到了人性基础,又通过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做人使命为礼的存在确定了宗教人伦上的合理性[17]。在面对当时的礼坏乐崩的社会秩序,孔子提出了“仁”,即“克己复礼为仁”(出自《论语.颜渊》),要求人们“克己复礼”,用礼仪来压制和督导自己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礼仪的规定,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行,非礼勿动” (出自《论语.颜渊》),其实孔子就是借用“礼”在召唤人们的爱心,让人们重新寻找失去的爱心。因此,“礼”的核心思想按孔子提法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出自《论语.颜渊》)。“仁”作为“礼”的精神的集中体现,当然也是以亲亲为基点,以忠君和爱民为归宿, 所以,“仁”的含义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亲亲”,所谓“为仁者,爱亲之谓仁”(出自《国语.晋语一》),二是“爱人”,所谓“爱人能仁”(出自《国语.周语下》)。并通过教化万民使之守礼做人,使社会形成秩序井然的自然状态,因此,亦成为国家政治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可以说,儒家治国之道的这一思想一直占据了自秦以后的中国主流文明的样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