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早期的古代自然法学思想家或是实证法学思想家对法及法律的阐释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不同的学说流派中均产生了认识上的对立和形成了观念上的张力,这就给我们启迪了法律认识上的非质性和非统一性,因此,在认识和描述法律时,应迎合法律本身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吻合法的本质来界定法律的概貌。基于此,笔者非常认同曹义孙教授对法律所作的描述:“法律就是生活”,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云:“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它在于经验”[6]。
二、圆满的爱
爱的价值命题是如此的杂糅和分化而无从把握其价值的真谛,无论是古希腊哲学家对爱的理解往往与“善”为基础,或是儒家所主张的“仁爱”——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出自《孟子.梁惠王上》),以及墨家的“兼爱” ——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出自《墨子.兼爱中》),均把爱建立在国家的治理和秩序的维护之中进行阐释,没有揭示出爱的真谛。而爱的真谛应像上帝之爱,如同太阳,给予普天之下之苍生,不分彼此和等级,“……这样,就可以作你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你们若单爱那些爱你们的人,有什么赏赐呢?…….你们若单请你们兄弟的安,比别人有什么长处呢?……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7],这谓之博爱。博爱(Fraternity)在西方语言中为“兄弟之情之意”,按照斯多亚派的理论,人都是神的儿子,有着共同的本性,人与人都是兄弟,因此应相互友爱。这种兄弟之情要求爱所有的人,不问他是谁,爱他的依据不是别的,仅仅因为他是人。既然他是人,就是兄弟[8]。因此,在耶稣看来必须“用你全部的身心、全部的灵魂和精力去爱上帝,以及爱你的邻居如爱你自己”[9] ,耶稣称之为摩西律法的概要和精华。这就是圆满之爱的非伦理性特征的要求。
诚然,爱的非伦理性在要求自律的作用时,并不要求人进行理性的评判,“爱屋及乌”所折射出的爱的情感恰似一种非理性的结果。“谁按我天父的意志行事,谁就是我的兄弟姐妹”[10],这里,耶稣把人类的一切——血统、爱情和国家――都踏在脚下,而把灵魂和心灵献给那他认为是善与真之绝对形式的思想。耶稣只为他的父和神圣使命活着,而把家庭、今世的欢乐和一切世俗顾虑都踩在脚下。这一切,与世俗的爱、理性的爱是截然不同的,世俗之爱正如墨家所云:“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 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出自(《孟子.尽心上》),是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理性之爱,最低一等是对万物之怜爱而非仁德之爱;第二等是对人们之仁爱而非亲爱;最高等级是对亲人之亲爱。从对亲人的亲爱初始,形成到对人们的仁爱,最终发展到对万物的怜爱,其间爱的要求和内容完全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