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爱的阐释
罗时贵;艾衍慧
【全文】
对法律或爱的词语理解,并不陌生,但将两者关联地进行阐释,是否会形成牛马不相及的后果,笔者一直在试图寻找他们之间的契合点,有幸的是曹义孙教授以中世纪西方法哲学为背景的对爱的阐释坚定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执着求因,法律与爱有无共性,法律与爱有无影响及如何相互影响等问题似乎对我们来说既是疑症,却又倍感陌生,为何知难而进,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提炼在于说明法律与爱对文明意识和社会秩序的治理所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一、何谓法、法律
对法及法律的理解和阐释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同时代对法赋予不同的含义,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探讨法的起源时,认为:“做不正义事是利,遭受不正义是害,遭受不正义所得的害超过干不正义所得的利,所以人们在彼此交往中即尝到过干不正义的甜头,又尝到过遭受不正义的苦头。两种味道都尝到之后,那些不能专尝甜头不吃苦头的人,觉得最好大家成立契约: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他们把守法践约叫合法的,正义的。这就是正义的本质与起源”[1] ,在柏拉图看来,法律与正义暗合一起。柏拉图弟子亚里斯多德更强调法律与正义的紧密关系,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于正义和善的永久制度”,“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2]。实际上,古希腊哲人给我们描绘出法律的内涵就是正义。但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一种理性,“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而且得出结论:“法的始端应导源于法律,因为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3]。深受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影响的西塞罗,同时认为正义是最好的,正义是最高的美德,即所有人的公共的善,正义并不为自己寻求好处,而是“爱他人胜过爱自己”。可以表明,无论是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或是西塞罗并没有直接告诉我们法律是什么,而是将法律与正义、理性、美德联系一起进行阐释。
法律是什么,实证法学派试图对法律本身的结构进行分析来论证法律的概念,但对法律直接以定义的方式进行描述却大相径庭,“官员对争议所做的事就是……法律本身”;“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言……是我所意指的法律”[4]以及奥斯丁所强调的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对法律一词的模糊认识和界定混乱,“正是由于这些隐喻或比喻意义上的‘法’语词误用,法理学的内容,以及伦理学的内容,充满了模糊不清的思辨冥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