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刍议艰难情形与不可抗力的异同及其法律适用

  
  2、艰难情形的不可预见性。通则规定,对于构成艰难情形的事件的发生,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的。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谈判的过程中和缔结合同之时,要保持必要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履约受挫的所有可能情形考虑周全,否则便不能援用艰难情形条款提出合理的主张。

  
  3、艰难情形的不可控性。通则规定,构成艰难情形的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这就表明了艰难情形具有不可控制的特性,它本身就不能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操纵和掌控,也无法被一方当事人所操纵和掌控。

  
  4、艰难情形的风险承担。通则规定,构成艰难情形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因为从上面的三条构成要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艰难情形的发生并非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导致,其在缔约过程中和履约过程中对该情形的发生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因此通则本着公平的原则,并不要求其承担此种情况下的履约风险。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第7.1.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在合同订立之时当事人所无法预见、不能避免、难以克服的障碍及其后果,该障碍及其后果直接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综合《通则》第7.1.7条,我们可以归纳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标准。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形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时所无法合理地预见的,即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性思维的当事人在当时的情形之下,均不能预见到。

  
  2、客观标准。符合不可抗力的客观标准,必须是不能避免、难以克服的。所谓不能避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但是依然无法阻止该事件的发生;所谓难以克服,是指该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已经完全超出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处置能力限度,即便当事人尽最大的挽救努力,也不可能克服其发生及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可见,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客观标准是其最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特征。

  
  三、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联系与区别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之中,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所带来的履行受挫时有发生,而同一个客观情形可能既符合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也满足不可抗力的相关标准。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构成艰难情形和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都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两者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难以克服。正是因为两者有如此众多的共性,导致了对两者准确区分的难度过大。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于合同当事人选择依法能够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合理主张,保证交易的顺利公平进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