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贵老人还介绍说: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此份证明,为什末一直到始发一年多之后的2002年8月5日才能取得?这是因为何建贵在事发后曾多次向陆良县公安局内审科、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索取他们的收费证据,都被上述两个单位的拒绝,上述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的证明,是事后补开的!!!同时陆良县公安局内审科也于同日给何建贵开出了“关于何鹏利用信用卡从自动柜员机上盗窃现款429700.00元【肆拾贰万玖仟柒佰元】一案,经办案人员追查后何鹏及其父母积极配合,已将全部脏款赃物退还清除,有关法律收据手续全部归入起诉卷宗。”的《情况说明》【详见上述3的具体内容】
我之所以要把上述何鹏案件的证据事实揭露出来,为的就是要说明:何鹏及其父母是在何鹏案件整个的侦查过程当中是“积极配合”的,这是陆良县公安局内审科在《情况说明》中给与的结论。同时也证明在何鹏案件当中,何鹏及其父母不但已将全部的透支款归还了发卡银行;而且还还清了何鹏透支所需要负担缴纳的这部分钱所产生的利息及罚金3380元的事实。
我们现在要问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你们静下心来冷静的查一查,在我国的既往审判当中有哪一起“盗窃人民币”的案件是在追究当事人盗窃金额以外,还向犯罪嫌疑人追缴了利息及罚款?何鹏利用信用卡从自动柜员机取款427900.00元后,发卡银行不但向其不仅缴了本金,还追缴了何鹏3380.00元的利息及罚款,这已经完全证明何鹏利用信用卡提取427900.00元的行为纯属透支,与盗窃毫无关系。现在云南省高院把何鹏案件比照许霆案件的处理方法提请最高院复核,(在这里我们暂时先不管许霆案件是否正确的问题?)有人认为云南的两级法院是把何鹏已经向发卡银行还清了何鹏透支所需要负担缴纳的这部分钱所产生的利息及罚金3380元,忽略了(我个人认为决非忽略而是有益的隐瞒)。
现在距离何鹏将被释放的时间还仅仅有半个月了,同时也是新年伊始是新事新办的时候,在此我也提醒最高院的法官们,你们在复核何鹏案件的时候,请注意上述我提供的何鹏案件的这一案件事实,希望你们能够实事求是的依法审理何鹏的再审案件吧!!!
普通老年一兵
2010年元旦在北京“东方夏威夷国际商务会馆”休闲度假时所写
附件:【前两次揭秘的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