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之三
——原一、二审法院隐瞒了的一个重大事实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2009年4月16日明德民商法研习社联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会召开了“何鹏案研讨会”。我有幸以法律同仁的身份,被邀请参加了此次的会议。在此次会议上我结识了何鹏的父亲何建贵。在第一次见面时何建贵老人向我提供了《“云南许霆”何鹏案专家论证书》因此我发表了对何鹏案的《重大揭秘》的博文。何鹏之父何建贵在离开北京的当天曾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因为经济问题何建贵及其家属今天要暂时离京返回云南,并要求与我再见上一面。于是我立即应邀来到北京西站地区刘晓原律师事务所的所在地,与何鹏之父何建贵第二次见面,我向何建贵老人询问了他们向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归还款项的情况。何建贵老人立即当着刘晓原律师的面又向我提供了如下资料:
1、何鹏案专家论证所依据的材料;
2、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2002年8月5日开给何建贵的《证明》的复印件;
3、案件承办单位,陆良县公安局内审科2002年8月5日开给何建贵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4、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信息电脑中心2001年3月7日提供给陆良县公安局内审科的何鹏账户的《透支储储户清单表》复印件共六页;
5、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五页;
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共四页;
7、另外还有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2001年3月8日开给陆良县公安局的关于“金穗储蓄卡”性质等的《证明》复印件一页。(此项证据只起参考价值)
另据何建贵介绍:
何鹏于2001年3月2、3两日,利用信用卡从银行提取了429700.00元现金。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机关(陆良县警方)带着陆良县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何鹏,追回现金,并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拘留。当时何鹏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即何鹏的发卡银行)归还了现金及实物(即,何鹏使用利用信用卡所取429700.00元其中的部分现金,购买的手机等物品。)合计人民币429700.00元。另外何建贵也替儿子预交了5050.00元的贷款利息及罚金。(一直到2002年3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才算清了何鹏透支所需要负担缴纳的这部分钱所产生的利息及罚金3380元,此时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才把何建贵多交了的1670.00元的款项退还给了何建贵。)故此,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在2002年8月5日写给何建贵的证明中才写到“兹有我行已于2002年3月13日收清何鹏在昆明透取现金及实物,合计人民币429700.00元,大写:肆拾贰万玖仟柒佰元整。特此证明”【详见上述2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