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标准的存在,既使我们能够知道政策标准偏离了多远,又使我们能够约束政策标准的限度。政策标准的存在既使我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标准的复杂性、阶段性和适应性,又使我们能够克服逻辑标准的机械僵化和脱离实际,增强逻辑标准的适用效果。逻辑标准不能简单地替代政策标准,政策标准也不能罔顾逻辑标准的约束,只有在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之间进行适当的调适或者妥协,才能使两种标准各得其所,才能得出特定时期和特定情况下解决特定问题的答案,实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卡多佐所说,“妥协是法律成长的原则中很重要的一条”。[28]逻辑标准与政策标准的适当妥协,是推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处理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必然过程。
【作者简介】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注释】这好比中国传统文化上的“中庸”境界。所谓中庸,按照(说文),就是“运用适度”。
(美)亚历山大·M·比克尔:《最小危险的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71页。
尽管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一词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且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侧重,但对其含义的界定总体上是大同小异的。例知,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名言的霍姆斯,就在体系的一致性、演玲、归的、类比甚至平意(plain common sense)等多种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有人指出,霍姆斯的逻辑一词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乱的,但不是没有意义的。他的法律逻辑的原型毫无提问是以系统的概念分析为基抽的逻辑演绎。霍姆斯也曾在三种较狭窄的意义上使用逻辑一词。一是,如果一个司法判决是从一个现有的清晰的规则和一系列已经存在的事实演绎出来的,不管这个规则是否是概念体系的一部分,都可以说它是以逻辑为基础。二是,如果一个法律推理是以与法律的明确分类相符合的一般原别为基础,即使这些只是作为指导而不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也是逻辑的。三是,类比推理也是逻辑的,因为它以追求内在一致性为目标,尽管它既不是演绎的,也不是体系的。霍姆斯在其《法律的道路》中批评了那种认为法律制度应该完全是逻辑的观念,即他所说的“逻辑形式的谬误”。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171页。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料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同上注。
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法律分析应当为何?》,李诚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Roy L.Brooks,Structures of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from Legal Formalism to Critical Theory(second edition)p.4
Oliver Wendell Holmes,“Agency”(1891),in CW,vol.3,340,341.
霍姆斯把与逻辑的司法判决(推理)相对的推理或者判决情形,称为根据具体情况获取希望得到的结果的工具的、语境的和意向性的(不关注融通性)判决,即那些“实践的”和“立法的”判决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此处的政策标准适用的情形大体上都属于实践性、立法性(创造性)等推理或者判决模型。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如在关国的一个案例中,被告水泥厂因喷洒粉尘给原告造成损失,对于要求发布关闭工厂禁令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水泥厂已耗资4500万美元,公害对原告的成本只有18.5万美元,因此不发布禁令是为了公平地行使裁量权。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E—bay案涉及专利侵权永久禁令适用条件。EBay公司开设一家大众网站,允许个人销售者上挂其拟销售的商品,拍卖和定价销售均可。Half.com公司为EBa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一家同样的网站。被申请人MerxExchange公司拥有一些专利,其中包括一项用于电子市场的商业方法专利(美国5845265号专利)。该专利通过设立一个促进参与者互信的中心认可系统,便利参与者相互之间的商品销售。MerxExchange公司试图将其专利许可给eBay公司和Half.com公司,但未达成协议。MerxExchange公司后来在佛州东区关国地区法院对EBay公司和Half.co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陪审团认为MerxExchange公司的专利有效,EBay公司和Half.com公司侵犯了其专利,裁决了一定数顺的赔偿。在陪审团裁决之后,地区法院驳回了MerxExchange公司的永久禁令请求。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该判决所适用的是“一般规则,即除极少数例外情形外,法院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均发布禁令”。为审查该一般规则是否妥当,美国最高法院发布调卷令。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联邦法院在考虑是否给予胜诉的原告禁令救济时,适用历史上由衡平法院所创设的四要素标准。中请人EBay公司和Half.com公司主张该传统标准适用于
专利法上的争议,最高法院赞同该主张,据此撤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法律命题。我们关于程序的观念经历了由程序工具论到程序本位论的演变,当前的司法实践又重新反思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出现了寻求与实体法和谐共存的新程序主义观。过去的重实体、轻程序,到后来的程序正义,都不能真正地实现我们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因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具有同样的重要性,片面强调任何一面都不是正义。有的学者认为,从诉讼是实体法与诉讼法共同作用的立场出发,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公正解决纠纷,公正的内涵则包括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的正当性(可接受性),判决效力是裁判内容的实体法效果和程序效力的综合体。程序规则的设计必须围绕如何实现实体法价值这个核心,而程序法的运作机制又在于把实体权利义务转化为程序技术,因此,法官的裁判更易于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程序设计应当围绕如何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相。参见李仕春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这些程序与实体关系的论述,对于我们解决有关问题有启发意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
转引自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186页。
如最高法院指出:“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历史情况和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以及字号的情况,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过去在产品上使用‘张小泉’或者‘上海张小泉’字样的行为不宜认定侵犯抗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合法权益”;“本案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成立在先且其字号的知名度较高,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系上海张小泉刀萝总店与他人合资设立,且‘张小泉’文字无论作为字号还是商标,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都有长期的历史原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纠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民三他字第1号)。
《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2页。
万俊人等著:《詹姆斯文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25页。
同上注,第225—226页。
同注,第181、185页。
如卡多佐所说,“在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中,法律确定性的价值无用赘言。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若不为人知或不可能为人所知,则近乎于无效。”参见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黄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安·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同注,第13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三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7—1129页。
同注,第13页。
同注,第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