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项费用是可能和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所不同的;
2、实际开销。甲、聘请律师费。专门问题请专家解决,这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但是,请不起律师的话,这项费用就可节省了。同样是请律师,也存在“按质论价”的区别;乙、公关交际费。这一措辞已经表达得很“清楚”了,就不需再“捅破窗户纸”了吧。当然,没有门道、路子、关系的话,这笔银子也就免了。拿钱人的胃口也有大小之别;丙、其他杂项。
这一项费用针对同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而言,通常是不会因为纠纷解决途径、方式的改变而有巨大差异的。
如果非要说打官司(即诉讼)是一件“奢侈品”的话,那么贵就贵在(其实是“多就多在”)诉讼费上。但客观而言,诉讼费占整个解决纠纷花费的比例通常不是很高。更何况,如果原告经过深思熟虑不打无准备之仗的话,即使诉讼费再高,也不会由自己负担。
司法解决纠纷的时限几何?除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外,还极有可能出于各种正常与非正常(通常都会转化为“正常”)的原因迁延时日。时限长的原因?司法资源相对于纠纷数量的严重短缺。这一矛盾如不着力解决,很难改观。
让我们反观行政解决纠纷的成本和时限。
1、成本。诉讼费肯定没有。律师费似乎也可省了。但是,“介绍公关费”和“公关费”,该花的还要花;
2、时限。由于在某些领域行政解决纠纷并未制度化,数量零星有限,并未出现“排队挂号”、“顾客盈门”的状况,因此完全可以操控在案件承办人或上级领导的手中。但是,一旦制度化、正规化,案件数量激增之后,恐怕只有“千手观音”才能够应付裕如,才能够依旧标榜——速度快。
“行政解决的专业性”,其潜台词可能就是“司法解决的业余性”,这一点大可质疑。解决纠纷与行政管理是两件事,精通其中之一未必精通另一,因此显然不能推导出行政管理的专家就必然是解决纠纷的高手(哪怕是在同一事务领域)。行政管理的领域的确很多,各领域发生民事纠纷的数量也不在少数。但是如果让各行政机关“自扫门前雪”,分别解决各自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那一定还要“抽调人马、组织队伍”,而不可能让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身兼两职”,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裁决。分化、独立出来的人员和机构,其职责就已经脱离了原来的行政管理,其专业性是培养和训练出来的。同理,法院内的法官在相关领域的专业性也是完全可以培养和训练出来的。谁比谁矮一截儿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