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李庄与其他辩护人交流意见的行为不构成教唆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
公诉书指称,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这里,公诉书所称的“贿买警察”并没有实际发生。虽然吴家友辩护人的身份符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但是,这里的贿买并没有实际发生。其实,李庄与吴家友作为龚刚模一案的辩护律师,虽然为不同的被告人辩护。但是,期间肯定会进行与案件相关的交流。在此过程中,即便李庄确实有过一些不当的言词,那么,是否能够据此便认定其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故意呢?若李庄只是语焉不详的嘀咕两句,是否能够据此便认定其有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行为呢?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所谓“被指示贿买”应该只是吴家友的片面之词。就此看来,吴家友的“证词”属于孤证。孤证难立,“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控诉明显缺乏证据的支持。而且,就公诉方的指控来看,李庄是“教唆”吴家友贿买警察。只有引起对方的犯意才能称得上是教唆。若双方只是就此交流意见,毫无疑问,这是不恰当的。但是,纯粹的交流并不引起犯意,因为,犯意的产生于进行交流之前。既然吴家友的犯意并非由李庄引起,那么李庄又如何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教唆其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呢?
综合上述所言,概括之:
举止不端不等于行为犯罪,罪刑法定才是
刑法的第一要义;
打黑除恶切不能宁枉毋纵,依法治国才是稳定的长久之计!
一纸判决只是权力的宣词,但是一声呐喊才是历史的真相!
这是最美好的时代,也是最糟糕的时代!
我们对权利的渴望前所未有,我们对权力的畏惧与日俱增!
革命总在社会已改善,对许多人而言却不够快的时候发生。
那么,我们是在惶惶不可终日中噤言等待,还是在漫漫崎岖征途上竭力呐喊?
面对困境我们不曾失望,身先士卒我们义务反顾!
因为,我们深知:
律师是并非屈膝名利偏执一方的讼棍,而是正义天平高处一端的砝码!
为戴罪之人辩护,并非粉饰罪行的诡辩,那是捍卫权利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