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见当事人时向其陈述案情,本身便是律师应尽的职责。这不仅是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更好地进行陈述、辩护的基础,同时也是律师对事实证据进行核对鉴别,形成自身法律判断的需要。刑事诉讼涉及人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面对处于关押状态的当事人,一名专业的律师在会见时肯定会分秒必争,与当事人就案件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律师有必要对案情做一有针对性的介绍。期间,向当事人交待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足为奇。若当事人不知道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那么律师便无法充分、全面地对当事人进行核实询问,进而无法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在开庭前让当事人了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以进行核实,这是律师应尽的职责。谈何犯罪?
二、李庄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如何陈述并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据公安机关调查,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曾说:“我想让你老婆出庭给你作个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你要配合她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龚刚模是在11月24日被起诉,而公安机关“所查明的上述事实”发生在12月4日。起诉意味着侦查阶段的终结,审判程序的开始。此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已经被固定。被告人在法庭上如何进行陈述,只是其对案件事实与指控罪名的看法,并未直接作用已经被移交法院的证据。根据,《
刑法》的规定,只有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时,辩护人才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本案中,龚刚模的身份是当事人而非证人。因此,李庄告知当事人如何陈述并不适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规定。被告人改变供述与进行辩解不等于毁灭、伪造证据。所谓的毁灭、伪造证据的对象只能是实物证据。只有书证、物证此类有具体物质载体的实物证据才有可能被毁灭、伪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一种言词证据,本身并不能被伪造、毁灭。那么,在本案中,龚刚模的供述与辩解无法被伪造、毁灭,作为其辩护律师李庄又如何帮助伪造、毁灭呢?
三、李庄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指控刑讯逼供并非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
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据公安机关调查,龚刚模称李庄在问及是否有被刑讯逼供时,曾向其眨眼暗示。李庄是否有眨眼,我们无法获悉。如果李庄在会见当事人时确有眨眼。那么,是否眨眼便构成毁灭、伪造证据的授意?这显然不能成立。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被刑讯逼供,这是辩护律师的职责。而且,李庄会见龚刚模时公安机关曾派员在场。如果李庄确有眨眼,且眨眼示意确有不妥,那在场的公安人员为何不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