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李庄公正是为了每一个公民免受不公正的侵害
王思鲁
【全文】
拉德布鲁赫有言:“如果原告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辩护。”随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驳回李庄辩护律师异地审理的申请,这样一场原告就是法官的“不公审判”便拉开了帷幕。如今,“证人不愿出庭”的消息更是加深了这种“不公”的烙印。世上本无人能与上帝比肩,由此看来,李庄早已被宣判有罪。但是,案件的焦点如今已非李庄的罪与罚。但是,对于李庄一案仍有辩护的必要,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下一个李庄的出现。
公诉方指控李庄妨害作证的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李庄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龚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
其次,为使龚刚模编造的警方对其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再次,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重庆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刚模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作伪证。
虽然无法会见“当事人”,询问证人,阅读案件笔录。但是,针对公诉方的指控,根据现有的证据,我们将分以下几点为李庄进行庭外辩护:
一、李庄向当事人陈述案情并非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
据公安机关调查,李庄在 11月24日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11月26日会见中,李庄告诉龚刚模,其被指控的一些罪行,“其他嫌疑人在交代材料中并未提到你。”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法律并未禁止其向当事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笔录。相反,这是每一辩护律师应尽的职责。
律师在会见时向当事人陈述案情,是一种权利。依据“法不禁止即可”的法治原则,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将两至三份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念给龚听”并无不妥。而且,在法庭上,被告人有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与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如果开庭审理之前,被告人并不了解案情的具体情况,其在法庭上陈述与辩护的权利又何从谈起。使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之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应该是被告人在法庭上进行陈述与辩护的前提与基础。律师在会见时向当事人宣读同案被告人的陈述,是帮助被告人行使法庭上陈述、辩护权利的行为。何罪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