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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阻扰废除“刑法306条”

到底是谁在阻扰废除“刑法306条”


谭敏涛


【全文】
  
  作者按语:本文是因李律师( 李老师)《逆境中的辩护律师》一文而作,本是对李律师(李老师)原文的留言,但一不小心却写成了长篇,这个长篇的定义在于,她可以成为一篇小文,在博客中公开展出,并且接受诸位友朋的批评和指正,敏涛在此谢过各位的关注和捧场。你们的一批一评一直是督促我进步的最好动力,你们的一指一正一直是鼓励我进取的最佳心力,这样,我也才谈得上,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的更高想得更远。

  
  第一、律师不是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而是使被告人所受刑罚罚当其罪,罪当其责,防止定罪错误,防止量刑过重。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被告人,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被告人的势单力薄显得颇为明显,如果在法庭上仅是检察官的一言堂,难免发生错案冤案,这样,就需要律师行使辩护权,以和检察权形成对抗,这个对抗不仅限于冲突,更包括两者在合法的层面内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以使被告人得到充分的权利保障,并且使其罪行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二、国家追诉机关不是正义的化身,如果,将追诉机关也视为正义的化身,那正义化身的概念恐怕得修改。在一个司法案件中,到底谁理应代表正义,我想,应是法院。律师站在合法的层面为被告人辩护,以使被告人避免不必要的惩罚。关于谁代表正义,对此,我有专门的文章予以阐述,还望李老师指点,文章题目为——“律师和法官,谁理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呼吁废除刑法“306条”的喊声很大,但声音微弱,并且立法机关根本不把学界或是律师界的呼声当回事。这个需要我们从立法的操作层面考虑——到底是谁在阻扰废除刑法306条。我们不妨做一猜想:

  
  一、公安机关,律师介入案件侦查阶段后,在公安机关看来就等于阻扰公安机关顺利侦查,律师动辄就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提出申诉,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解答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咨询时就是向犯罪嫌疑人“传授”可能减轻其罪责、防止加重其刑罚的方法。这样“妨碍”公安机关的顺利侦查,公安机关当然期望限制得越多越好。要不怎么会出现——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呢?当律师介入案件侦查后,于犯罪嫌疑人而言,多少,自身权利也算有了保障,起码律师不会如公安机关一样,想将自己治罪,而是为自己说话的。尚且,公安机关的阻扰也有其本身的资源和便利条件——难道立法部门不会征求公安部门对修改或废除“刑法306条”的意见吗?答案是,当然会征求,当然要反对,当然要严厉反对,要不律师就会更猖狂了。这下,公安机关就可拿律师没办法了,那怎么行?这不是将公安机关的办案难度额外增加吗?那还了得,有了刑法306条,至少对律师是个警示——可以以此条收拾律师。那样,于公安机关是个保障,于顺利办案也是个保障,但于冤假错案不一定就是保障,而是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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