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律师行业的负面形象,当然也有律师自身的原因,但什么是律师的社会形象呢?就是社会公众对律师这个行业的看法和认知。这怎么能和公众没多大关系呢?公众怎么认知和了解律师,这都是律师社会现象的集合体,没有公众的认知,谈何律师的社会现象呢?律师社会现象就是公众对律师打分,就是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在这里,怎么能缺少公众呢?况且,我们的媒体中,真正是科班法律人才出身的记者编辑太少,在报道一些事件时,难免在基本的法律术语、概念、法律关系、媒体审判尺度的把握上出错,这也就为民众进一步误导律师添加了注脚。例如中青报的第一篇“律师造假门”报道,未经审判的律师,被说成了混迹律师界,业已被中青报审判为罪犯,这样明显缺乏法律常识的新闻报道在民众看来就是“正规的事实”,因为他出自大报,但却伤了律师的心,从而误导了民众对律师的认知,这就是因为媒体的原因所致。
留言原文:(作为法律家,你有权并且应该对控罪保持强烈的质疑和颠覆性的辩护,但不能要求不明真相的公众跟你一样持有相同的见解。再者说了,检察官也是法律家,同样是心思缜密,经验丰富,绝没有你想象的那么无能。法律家(法律人,lawyer)应该说实话,办实事,求真务实,而不是当教授教训谁。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家不说实话,不干实事,专讲大道理教训这个,批评那个,相反,教授们里头倒是有些人求真知、说实话,务实际,干实事,结果教出来学生一个比一个市侩,一个比一个势力。干什么不吆喝什么,吃着碗儿里的,惦记着锅里的,是我们的社会病。别的行业我不了解情况,但法律业尤甚。)
我的回复:
1、首先声明:我不是什么法学家,更不敢妄称法学家,法学家这个称呼我实在担当不起。我从来没有强求民众和我一样持相同观点,这个强制,我想,更在于民众怎么看,而不是我说了什么,民众就一呼百应。这是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允许各种不同的观点交锋本身就是社会的幸事。哪怕是大家,都有被质疑的可能,何况我还连什么“家”都不是的后辈呢?我也从来没说检察官无能,只是,有才学的检察官有时却必须在组织的规定下违法办案,而不是依靠自己的良知审查起诉,因为打黑是一个行动,而不是一个个案,所以我们有必要怀疑,我们怀疑的目标不是说检察官做的不对,而是期望他一直要努力做对。在举国关注的打黑行动中,我在《谁能保证“重庆打黑”不会伤及无辜》一文中已有说明,望你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