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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本意”你其实没懂——就“律师造假门”事件回应正义网博友

我的“本意”你其实没懂——就“律师造假门”事件回应正义网博友


谭敏涛


【全文】
  
  我在正义网博客发表了《是民众误读还是律师有错——评重庆涉黑案中的辩护律师》一文后,有几位朋友对此提出质疑,分别予以留言,在我看过留言后,甚觉有回应这几位朋友的必要,第一,可以在此问题上和这些朋友做一深入探讨,第二,对此问题的商讨可以引发进一步的深究,第三,关于“律师造假门”的话题还在继续,希冀我们的这种以文回应的方式可以在此事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澄清事实一直是我的追求,依法办案一直是我的期望,这些最为根本的愿望,期望在受到全国关注的“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得以体现。我对这几位朋友的留言深表欢迎,我们在此的交流和探讨必将引领我们进一步在此问题走向深入,并且有益于推动事件向着规范化、合法化的方向迈进,这——才是我最大的愿望。

  
  留言原文:(辩护和肆无忌惮地替犯罪者开脱罪责是不一样的两回事。再者说了,律师也不是节制公权的力量。况且公众也没你想象的那么容易误导。人家虽然不一定搞得懂控辩审三方都是什么关系,但一般认为刑事案件都得有个律师才对,而且一般都支持律师。理由很简单:律师不是官家的人,所以更可信。在强有力的官府面前,被告人总是显得可怜。即使在律师认为无可辩驳的非常糟糕的犯罪案件中,公众往往也坚持他们的这种看法,至少有一部分公众并不会因为罪行令人发指、无法接受而改变其观点。在公众那里,绝大多数人固执地认为律师是一个非常体面的职业,而不是不值一提的臭狗屎,对吧。律师的负面形象大多是律师自己造成的,跟公众没多大关系。)

  
  我的回复:

  
  1、律师的辩护在于力求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而替被告人开拓罪责是指:被告人本身有罪,律师却违法为被告人辩护为无罪,例如,律师对被告人确信的犯罪事实的否认,律师通过串供向被告人传达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在这两者之间, 当然不能等同。

  
  2、律师是不是公权力的制约,这个我们可以从公权力的行使权限上得知,历来,公权力膨胀的趋势我们有目共睹,期望通过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机制,我想,在我们先行的体制中已被证明不合时宜。但是,我们限于体制的沿袭和窠臼,却未曾改变这种僵化的内部监督。这样的结果就是,说是各种监督机制并存的人大代表制,却在现实中遭遇困境。并且,这种困境的解决之道,我们却往往寄托于在体制内解决,而这本身就是徒劳。公民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支社会力量对政府进行监督。我们放在司法的层面,仅是在中国,公检法机关的合作办案,想必你应知晓,而这种明显在程序法方面违法的办案程序为何会出现呢?当公检法合作办案时,谁还会否定之前的办案程序呢?检察机关怎么否定公安机关,法院怎么敢不判有罪,怎么敢不按照检察院的起诉罪名定罪呢?虽然,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起作用,而且,法院还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或是改变罪名,但这些被引以为豪的现实仅是冰山一角,诸多的案件却是按照不当的司法流程走下去的,难得有那个机关否定之前办理案件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律师与检察官的对抗在此就是予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的违法审查起诉,律师具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赋予律师,我们在此就称之为律师以私权监督国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而且,这个私权对公权力的制约有利于公权力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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