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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延误治疗的法律责任

  
  确定了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后,还应进一步确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医疗过错认定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发生医疗损害事实后,即推定医疗机构主观上具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患者去提供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证据。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如果医疗机构能够提供证据,则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否认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

  
  在前文所引案例中,患者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K医院抢救,双方发生医患关系。在治疗过程中,K医院先是没有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诊断出王某血管挫裂的症状并将其修复,或是紧急处理后及时转诊。在王某术后告知值班护士其腿部疼痛肿胀时亦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敷衍塞责,违反了对患者应及时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后在查房发现对王某血管挫裂漏诊导致血栓时,明知该医院没有实施血管修复手术的技术条件,未将患者王某及时转院治疗,而是凭借主治医师的经验,花费7个多小时冒险为王某施行血管修复术,且手术未能成功,王某的病痛并未缓解。K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其主观过错是非常明显的。本来,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手术只是一例普通的手术,作为一个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医生,在实施该手术时首先应当对患者的损伤进行认真的术前检查,作出明确诊断并制定手术方案,在实施骨折内固定术的同时将挫裂的血管修复,而K医院的医务人员却违反了医疗常规,在没有进行术前血管探查的情况下匆忙实施手术,手术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将王某挫裂的血管修复,导致王某血管栓塞坏死。在王某及其父母要求转院治疗时,又派人百般阻挠,延误了对患者王某有效的抢救时间,使王某不得不实施截肢手术,造成终生残疾。在该案例中,王某并无义务向法庭举证证明K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举证责任应由K医院承担。K医院若想使自己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在整个医疗护理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它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护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在实施手术的过程中已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同时也可以证明王某的损害是由于其病情异常、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或者其损害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预测、不能防范,或者是因王某自身原因延误治疗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显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K医院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而对其主观过错的推定成立,K医院应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K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一)医疗损害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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