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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考(1987-2008)

行政诉讼撤诉考(1987-2008)


何海波


【摘要】中国的《行政诉讼法》构造了一幅个人和政府对簿公堂、共同接受法院裁决的法治图景。但现实中,大量行政案件不是以法院依法判决而告终,而是随着原告的撤诉而消解。最近几年的官方文件更是提倡法院协调处理,鼓励当事人和解结案。文章运用全国性的统计数字、行政法官所写的文章和报告并结合个别案例和访谈,揭示在多数情况下,撤诉不但没有让原告的合法利益通过诉讼得到保护,诉讼个案对推动法治进程可能的贡献也因此化为灰影。行政案件的撤诉是原告、被告和地方法院在现实压力下博弈的结果,大量撤诉反映了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最高法院提高行政案件数、降低撤诉率的努力,“摁下葫芦浮起瓢”,也没能从整体上改观。最近几年各级法院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提倡,有司法哲学的因素,但更是法院在这种困境面前的集体妥协。行政诉讼制度镶嵌在中国当代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中,无法成为中国走向宪政的出路,对于社会变迁所起的作用也相当有限。要摆脱行政诉讼的困境,当务之急是加强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从长远来看则有赖于公民社会的成长,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健全。
【关键词】中国;行政诉讼;撤诉;司法独立;行政法治
【全文】
  
  制定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承载了异常厚重的法治理想,其实施状况是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早在这部法律实施初期,龚祥瑞教授就曾对其做过系统的调研,指出它存在的种种问题。[1] 美国学者Kevin O’Brien 等人对中国农村地区行政诉讼的调查,也为我们描述了一幅黯淡的图景。[2] 这些研究主要基于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给我们的印象非常深刻,但它们似乎没有能够从经验上提供全国的状况。本文将选择撤诉审查这一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为窗口,运用全国性的统计数字、行政法官所写的文章和报告并结合个别案例和访谈,展示和分析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揭示当前中国行政法治的基本命运。我的结论将印证多数学者对行政诉讼实施状况的判断,并强调司法独立的缺失是产生行政诉讼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 撤诉审查制度与现实的落差

  
  (一)用心良苦的法律规定

  
  中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原告可以选择撤诉。只是,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和批准。该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除了该条规定的原告明示申请撤诉的两种情形外,还有根据原告的行为推定其撤诉的,即《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对此,人民法院照样可以根据情况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在上述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强调,撤诉一律需经法院裁定准许。虽然直到2008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4],原告撤诉的条件才有明确的规定,但学者和法官始终认为原告撤诉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能准许。总的来说,法院对原告撤诉申请除了程序审查,还要进行实体审查,包括原告申请撤诉是否自愿,被诉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5] 可见,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是一个完全中立、被动的裁判者,而肩负着纠察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法律秩序的职责。相应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自愿原则受到了很大限制。如果法院不准许,不管原告是否愿意撤诉,也不管被告是否同意撤诉,诉讼都将进行下去。上述规定体现了浓厚的司法职权主义色彩。

  
  虽然多数学者指出,审查和限制撤诉的目的是双重的,既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损害,又要保护公共利益不受原告或者被告违法行为的损害;但是,限制撤诉的主要目的显然是保护原告的利益。由于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势单力薄,一旦受胁迫而撤诉,行政诉讼就无法进行,行政诉讼法关于保护原告权利、监督行政行为的立法宗旨就无从谈起。为此,需要通过第三方(法院)的干预来平衡原、被告实力差距,从而保障行政诉讼进行下去。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在我国行政法治初创的特定情境下,对于原告实际处境的关怀和对法院职能的期待。一些法律学者和实务专家认为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征”,并强调行政诉讼中对撤诉申请的审查应当比民事诉讼更严格。[6]

  
  (二)法律被虚置了

  
  立法要求法院对撤诉申请从严把关,现实中撤诉之多却超乎预料。从表中看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这意味着要求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规定生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从未低于1/3,最高时达到57.3%!从一些行政法官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个别地区的撤诉率竟然一度高达81.7%![7] 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比较,行政案件的撤诉率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稳步上升,居高不下(1998年后有所回落,但仍高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实在看不出法律规定起了什么实际作用。

  
  表一:全国一审行政案件受案、结案情况(1987-2008)[8]

  


  

  
  
  
  
  
  
  
  
  
  
  
  
  
  
  
  
  
  
  
  
  
  
  
  
  
  

  

  
受案数

  
(件)

  
结案数

  
(件)

  
撤诉(%)

  
其中原告主动撤诉(%)

  
判决支持被告

  
(%)

  
判决支持原告(%)

  
驳回起诉等其它(%)

  
驳回起诉(%)

  
1987

  
5240

  
4677

  
21.3

  

  
59.2

  
14.0

  
5.5

  

  
1988

  
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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