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此外,被告上海梅蒸在货架以及价格标签等上面使用“梦特娇”标志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该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竞合。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标识性权利的“兜底”保护,与《商标法》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故在处理“一个行为触犯两个法律规范”的竞合现象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上海梅蒸使用“梦特娇”标志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而非不正当竞争。


  

  (二)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针对原被告使用的包装袋装潢是否近似,及被告是否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首先指出,原告的“梦特娇”品牌服装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进而对两者的包装袋装潢进行了整体的比较,虽然装潢中的商标和文字不相同,但从整体上观察,两者的设计风格是一致的,消费者在购物时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两个包装装潢产生混淆,将被告的产品误认为原告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到法律的保护,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报》中,本案的不正当竞争内容的“裁判摘要”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商品经营者在自己的店面、广告牌、商品标签、包装袋等处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7],可见,《公报》是将本案被告实施的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一起加以强调的。但依笔者之见,被告的行为一是以其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二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在法律适用依据上不宜混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