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三)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货架、价格标签等上面直接使用“梦特娇”标志,明确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实际上是将原告的注册商标“梦特娇”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使用。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提供的就是“梦特娇”品牌的商品,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我国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商标法》第52条第(1)一(4)项列举了4类具体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另在第(5)项概括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行为的认定并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而是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当前,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文件中,均涉及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其他”行为的具体说明。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即属于“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5)项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被告的此类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