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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此外,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梅蒸”商标与其“MONTAGUT与花图形”两个组合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判决认为,“梅蒸”商标是香港梦特娇依法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的,香港梦特娇享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享有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从商标的整体构成看,原告的商标由“MONTAGUT”和“花图形”两部分组成,而被告的商标由“Meizheng”拼音字母和“梅蒸”文字及花瓣图形三部分组成,从整体构成上两者不相近似。而且,“梅蒸”中文文字很容易使一般消费者或经营者将两者区分,而不致混淆。故“梅蒸”商标本身并不与原告的商标近似,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请。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原被告的争端并非关于“梅蒸”注册商标的争议问题(如属注册商标的授权争议,应向作为行政主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解决),其实质是被告对自有的注册商标未依法使用而侵权,故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有权直接对被告的不正当使用行为作出处理,而无需对注册商标是否合法作出认定。[3]


  

  《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服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梦特娇”商标和“花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梦特娇·梅蒸”和“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故应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构成与原告“花图形”商标的近似,这点已如前述,但被告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仍有说明的必要。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方构成侵权,这里涉及对商标的商业使用的理解。一般而言,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各种广告宣传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展览及其他推销商品的活动中。[4]因此,对“商品上”的理解不可过于机械,在商品的物理载体上标注商标标志固然是在“商品上”使用,而在经营活动中,只要使用某种标志的行为能让一般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则也应属于将标志用于该商品(服务)上。本案中,被告在服装专卖店的店门及店内使用侵权商标,无疑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对被告实施此类行为,同样应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其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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