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及“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梦特娇”文字和“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标志,其中包含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梦特娇”,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这两个标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容易使人误认为不同的经营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两个标志产生混淆。本案中被告曾辩称,“梦特娇·梅蒸”是被告香港梦特娇的企业名称简称,香港梦特娇既授权上海梅蒸独占使用其商标,上海梅蒸就有权使用该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简称。被告辩称的实质是以权利冲突为由主张正当使用,以其享有的企业名称权对抗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法院判决指出:使用授权人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法规范使用,并且不得任意简化,[2]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香港梦特娇尽管是在香港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在中国内地从事经营活动也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因此,被告的使用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实际上,本案当事人曾在香港提起诉讼,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依原告申请,判决香港梦特娇向公司注册处注销其中英文企业名称,且不得将任何貌似原告商标的名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见,本案中,法院并未就不同权利的效力作出评判,而是从权利应规范使用的角度出发进行裁判,同样得出了正确的结论。
被告在服装上使用“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且将“Meizheng”拼音字母的颜色设为与服装衣料的相同,而将花瓣的颜色突出,虽然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消费者只会对花瓣图形产生较强的感觉而忽视“Meizheng”拼音字母的存在,从而易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综合比较两者的整体结构、色彩等,可以认定被告使用的标志与原告的“花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诉讼中辩称,“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是“梅蒸”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其有权单独使用。但本案中,被告实际上将其所有的“梅蒸”商标进行了拆分使用,去除了其中的“梅蒸”文字,而将“Meizheng”拼音字母与放大了的花瓣图形标志重新组合,故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实际使用的标志与其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中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商标,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辩称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