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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在生产、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梦特娇·梅蒸”及“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梦特娇”文字和“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店门以及店内使用“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花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货架上、价格标签上使用“梦特娇”标志,侵犯了原告的“梦特娇”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上海梅蒸在专卖店店门、广告牌、服装以及包装袋上直接使用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误导消费者,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样,常熟豪特霸在服装、包装袋上使用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也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所使用的包装袋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袋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本案中,上海梅蒸和香港梦特娇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实施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常熟豪特霸作为服装经营者,明知上海梅蒸委托其加工的是侵权服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甘传猛、甘传飞和徐国良作为上海梅蒸、香港梦特娇、常熟豪特霸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施的行为都代表法人,因侵权造成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


  

  据此,判决被告上海梅蒸、香港梦特娇、常熟豪特霸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


  

  一审宣判后,上海梅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综合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以表面合法的形式,故意造成与原告产品的混同,即通常所谓的“傍名牌”。本案的情节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称《公报》)“案例”栏目刊载。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意见以及提交的相应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2.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3.各被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我们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评述。


  

  一、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实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共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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