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傍名牌”引发的侵权思考
袁秀挺
【摘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被授权人在经营中任意简化使用授权人的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的商标相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应当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使用中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商标。将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拆分成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键词】简化使用;拆分使用;商品名称侵权
【全文】
原告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以下称法国梦特娇)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了中文繁体字“梦特娇”、“花图形”、“MONTAGUT与花图形”组合1、组合2等四个商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5类衣服、鞋、帽等。被告梦特娇·梅蒸(香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梦特娇)由被告甘传飞和被告甘传猛在香港设立,受让取得由“梅蒸”中文文字、“Meizheng”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以下称“梅蒸”商标)。被告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梅蒸)由甘传猛在上海设立,经香港梦特娇授权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梅蒸”商标。被告常熟市豪特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常熟豪特霸)由被告徐国良设立,为上海梅蒸加工、销售服装。
由常熟豪特霸生产、上海梅蒸和常熟豪特霸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梦特娇·梅蒸”标志,并标有“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与“梅蒸”商标相比,缺少了“梅蒸”文字,并放大了花瓣图形;上海梅蒸在专卖店的店门上标有香港梦特娇的中英文企业名称,其中的“梦特娇”是繁体字,且企业名称中标有“Meizheng”拼音字母和花瓣图形标志;上海梅蒸、常熟豪特霸还在服装、包装袋以及广告牌上,使用含有“梦特娇”字样的香港梦特娇的企业名称;上海梅蒸另在专卖店的货架上间隔标有繁体的“梦特娇”和“Meizheng”拼音字母与花瓣图形标志,在价格标签上标明“货(牌)号”为“梦特娇”。此外,被告商品包装袋的装潢也与原告的近似。
原告认为,上海梅蒸、香港梦特娇以及常熟豪特霸在生产销售服装过程中的上述行为共同构成了对自己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甘传猛、甘传飞以及徐国良滥用公司人格,操控公司,也应对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负责。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6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各被告辩称:香港梦特娇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公司,“梅蒸”商标是香港梦特娇依法受让取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香港梦特娇将其合法拥有的企业名称和“梅蒸”商标授权上海梅蒸使用,是正当行使权利。上海梅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并标示香港梦特娇的企业名称,是向社会公众告知注册商标持有人,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另甘传猛、甘传飞、徐国良分别是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都代表法人,故作为个人被告不应对法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