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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庄大律师漫谈李庄案

  
  我点点头。

  
  他继续说:“我看过你的博客,杨佳案、邓玉娇案,你都关注过。你看在处理程序上,那两上案件还有什么法律可言?对于李庄案,就《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内容上看,李庄并没有任何违法的问题。首先,律师费收得高低,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存在违法的事;其次是说李庄‘向龚刚模宣读同案犯笔录’,对此,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并且,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也常常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甚至让犯罪嫌疑人看同案犯的笔录吗?第三是‘教唆龚刚模翻供’,事实上我们的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并不仅仅靠他们的供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不能对他们定罪量刑的,并且如果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真实的话,龚刚模的翻供才是正当的,而不敢翻供才是不正常的。而龚刚模有没有被刑讯逼供也是要有证据的,如果对一个身上没有伤痕,并且确实没有被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说,让他在法庭上“夸张”地声称自己被刑讯逼供,这是任何一个神智正常的律师都不会干的事。对这问题,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警方能拿出讯问龚刚模过程中的全部录像,证明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那才能说明李庄真的有问题,否则就说明李庄没有错。第四是说‘教唆龚刚模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请问庭审程序是可以随便扰乱的吗?有那么多的法警在场,在公开审判的众目窥窥之下,谁敢‘扰乱’?如果说控方因拿不出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或辩护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情以及其他问题申请鉴定而不被批准,为了抗议而中途离开法庭,法庭完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怎么办?如果说律师对法庭审理不公提出抗议是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话,那还要律师制度干什么?”

  
  “你分析的有道理。”我说:“你应该把你的这些观点写出来,发到网上去支持一下你的同行。”

  
  他苦笑了一下说:“在中国,是有话语权的人不为老百姓说话,为老百姓说话的人往往却没有话语权,我们说了也没用,人家早就内定好了。”

  
  我问:“何以见得?”

  
  他说:“他们如果没有内定好,没有暗箱操作的话,就把李庄案放到北京审或放到其他省去审,那样李庄被判无罪的可能性会占百分之九十以上,而在重庆审,李庄就“死”定了,百分之百地会被判有罪,就象前些日子央视记者李敏被山西抓了还在山西审一样,在合理的回避申请都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还有什么司法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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