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物权法》的实施与征收征用制度的完善

  

  其次,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规则。从部分国外立法例来看,一些国家确立了生活补偿标准。“生活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一种新的补偿理论,即认为补偿不仅是对个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是着眼于作为整体的人的生活本身予以补偿,例如村落迁移,村民失去的不只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条件,在此情况下,仅仅给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与原来同等的生活状况。[12]《物权法》第42条规定,在征收农民土地之后,要对其社会保障费用加以足额安排,这实际上是采取了生活补偿方式。这对于保障农民利益十分必要,但是这些规则也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例如社会保障费用如何支付、具体怎么支付等,需要立法明确规定。鉴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程度、收入差别也比较大,因此对于社会保障费用发放的具体标准,不宜在法律中“一刀切”。各地如何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怎么样在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过程中,明确和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的渠道,有关的审计部门和主管机关如何对于社会保障费用的支付予以监督,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再次,进一步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与农村土地的征收不同,因为城市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本身就属于国家所有,城市房屋被征收后,不存在着征收土地并移转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实际上主要限于房屋征收,因而对于房屋的征收一般不考虑地价如何补偿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解决好居民的居住问题。《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的规定只是确定了对房屋拆迁进行补偿的基本原则,即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但这一规定仍然相当抽象,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之所以发生大量纠纷,大都因为补偿标准不够明确,征收后的补偿不到位。这些都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过程中对补偿的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征用法》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征收过程中被征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一旦有关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该决定生效之后,就发生物权移转效果。但对于征收令从何时开始生效,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政府做出了征收的决定,征收令就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只是有政府做出了决定,还不能导致征收令的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做出征收决定之后,必须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决定即发生效力。我们认为,《物权法》第28条所说的生效具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必须在征收补偿完成之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或者提起了诉讼或行政复议后原征收决定被维持的,才能认为征收令发生了效力。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政府征收令一经做出即生效,则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被征收人可能对于征收本身是否基于公共利益提出异议,也可能对于征收补偿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到位提出异议。如果在这些争议没有解决之前,就移转被征收人的财产,不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体系解释的规则,结合《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必须满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做出补偿这三个要件才能产生效力。在这三个条件满足之前,征收令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被征房屋所有权并不转移。


  

  三、建议及时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实施之后,我国需要尽快完善城市房屋的拆迁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也专门就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制定了行政法规,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鉴于当前该条例的特殊作用和一些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对其及时予以修订。一方面,由于《征收征用法》内容复杂,涉及问题很多,客观上一时难以出台。另一方面,《拆迁条例》早在2001年就已经制定,距今长达7年之久,在理念和具体制度上比较陈旧,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3]。在《物权法》制定之后,该条例的许多内容显得不相协调。例如,《拆迁条例》并没有规定拆迁的目的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征收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因此,及时修改该条例确有必要。应当指出,虽然立法机关已经明确,《拆迁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但必须看到的是,该《拆迁条例》毕竟是一个权宜之计,旨在保证《征收征用法》出台之前,对城市房屋的征收予以相应规范,起到临时补白的作用。在《征收征用法》制订之后,相关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拆迁条例》将被废除。[14]但因为《征收征用法》暂时难以出台,因而应对该条例进行重大修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