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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后有感

  
  内部行政,之所以处于“法治真空”地带,大面积缺失各种各类内部行为规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官僚系统内部的人治取向。当下,“官老爷”对外发号施令(表现为外部行政行为),已经开始受到一些(虽然少得可怜)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但是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还依旧是人治的乐土。法治,不是只有出门时才戴在脸上的“面具”,回到家里就原形毕露,而是一种生活的常态,一种本真的自然流露。

  
  人身权和财产权,无疑已经涵盖了人的所有的权利,是在某种特定的分类标准之下对人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两分法,已经将人的所有的权利周延分割完毕,再无遗漏。至于所谓的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甚至政治权利等等权利名称,都已经与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直接的关系了,都不是在同一分类标准之下的分类结果,怎可并列?又怎么可以理解为是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的权利的补充完善呢?正是由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狭隘、片面理解(误认为:仅限于民事权利),才导致了现有的行政诉讼之门过于狭窄。

  
  该文提及的“民众诉讼”,曰:“对于涉及环境保护等事关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考虑允许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现质疑如下:1、既曰民众,当属多人,只是不知到底是多少人?如果是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话,是所有受到不良环境影响的人,还是其中的任意一部分人?是分别单独起诉,还是共同诉讼?2、是以纳税人的身份(遗憾的是:有太多的公民并非事实上的纳税人)起诉,还是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起诉?还是以公民的身份起诉?看来,该种诉讼还需进一步清晰梳理。

  
  该文提及的“团体诉讼”,不过就是以社会团体为原告的普通诉讼罢了。

  
  该文提及的“行政公诉”,与在下不谋而合。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益而没有相对人可以起诉的情况下,公诉机关应该挺身而出。公诉领域,大有可为。

  
  该文提及的“机关诉讼”,其实就是本文前述的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之诉。

  
  切记:在这个世界上不会有也不应该有为了维护他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所提起的诉讼。

  
  关于行政裁决的可诉性问题。其实答案很简单(以现有体制为逻辑):以行政裁决是否为解决基础的民事争议的必要的、法定的、甚至是排他的程序为分水岭,如果是,则行政诉讼不可避免(而且由于纠纷解决的专属性,因此也不会出现什么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如果否,则完全可以置行政裁决于不顾,迳行提起民事诉讼(恰如: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则该裁决书瞬间就转化为一张——“擦屁股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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