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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服务承诺制析论》后有感

读《行政服务承诺制析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石佑启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该文很是“专业”,一上来就开始“从国外谈起”。

  
  在介绍英国的相关情况时,该文提及“乘客宪章、纳税者宪章、旅行者宪章、病人宪章、求职者宪章等”,只是不知这些宪章的制定者是谁?这些宪章又约束谁?除了纳税者宪章有可能是税务局制定的之外,其余的宪章好像、似乎、也许、大概分别是由:运输企业、旅游企业、医疗机构、职业中介等组织制定的吧?这些“闲杂人等”与政府进而与行政服务又有何干?

  
  此外,将“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和已私有化的垄断性公用事业”三种属性截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置于并驾齐驱的地位,又是为了什么?与该文论题相符吗?

  
  在介绍意大利的相关情况时,该文提及“一些大型机构、学校、地方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以此作为范本来保证公共服务的规范”,上述社会组织能与政府进而与行政服务挂上钩么?

  
  基础的前置问题:何谓行政服务?公共服务的主体是谁?公共部门指向何方?等等,居然被该文给忽略了、省略了。于是:票友、客串、龙套你方唱罢我登台,好不热闹。也许该文作者原本就是想要熬制“一锅粥”——五味杂陈的八宝粥。

  
  行政民主(或民主行政)是荒唐至极的想法和说法(该文曰:“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和体现民主原则和民主精神。”)。民主,成了政治正确的标签,哪贴哪灵、一贴就灵。殊不知,民主是有着自身特定的适用空间的。只有决策(即立法)领域才涉及民主与否的问题,而执行(即行政)领域则与民主无关。但愿,不要再冒出“司法民主”这样的黑色幽默。

  
  牲口,是人们喂养后为人们服务的。在人与牲口之间,肯定不存在“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喂食,并非资源交换或互利,因为牲口得以存在本身就是单纯为了满足人的功利目的,而不是处于与人等价地位的资源交换主体。恰如,给机器上机油,显然不能认为是人与机器之间的“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同理,国家机器(具体表现为各种国家机关),不过就是国民“生产制造”出来为国民服务的“工具”罢了,怎么可能、应该与国民进行“资源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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