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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法上财产的定价

  
  为了避免补偿过低,同时限制过度征收,有学者试图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拆迁过程的强制性,将自我估价与自由协商引入到征收过程中来。以下的模型是以Bell等于2008年提出的自我估值模型为基础设计的,为了使其更具可行性,笔者结合中国实际作了少许修改。[35]

  
  I.在征收或拆迁过程中,由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定价,征收人或拆迁人只能根据该要价选择征收或者不征收。

  
  II.若征收人或拆迁人决定放弃征收或拆迁,则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须受两项限制:(i)有关土地或房屋在被征收或做其他处分前,须按照其自定的价格征收不动产税。(ii)在自行定价后,若被拆迁人以低于其自我估值价格转让其财产,仍应按自我估值价值缴纳不动产交易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自我估值价值(而不是交易价格)缴纳不动产税。

  
  III.不动产税的征收受到两重限制:(i)政府只能继续按原标准征收不动产税;(ii)对于原计税依据与被征收自定价格之间差额部分的税收收入,政府无权取得,而应分两种情形处理:在被征收人有其他同样被征收的邻居时,若其他人报价适当而被征收,则该部分不动产税应支付给其他被征收者;在被征收人没有其他邻居时,该部分不动产税应由被征收人捐赠给特定的公募型慈善机构或用于特定的公益事业。

  
  以下简要说明模型的内容。征收中自我估值的关键,除了当事人最了解自己不动产的价格外,更重要的,还需通过对当事人错误评估进行“制裁”来促使其作出符合标的物真实价值的评估。在具有公法性质的关系中,“制裁”主要体现为刑事或行政责任,例如,所得税申报人必须考虑到不如实申报可能面临的行政与刑事处罚。在民事交易中,主要体现为当事人要承担自己不当评估的不利后果。以违约金为例,如果违约金低,则非违约方必须要承受因此所受到的赔偿不足的损失,或者至少是按照《合同法》第114条承担证明违约金过低的举证责任;如果违约金过高,则非违约方必须要预见到对方可能索要较高的对价。

  
  就我国目前的征收或拆迁补偿的经验而言,补偿不足现象比较普遍。[36]补偿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主观价值乃至无形财产价值难以在市场化的评估方式中考察。按照目前的征收与拆迁规则,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因被拆迁所造成的停工等补偿。就被拆迁的房屋而言,考虑到房屋这种财产的特殊性,很难通过市场补偿的方式换回类似地理位置、结构、朝向等相近的替代物;邻里关系往往会被打乱,生活来源常会被迫转移,交通、就医、入学等都会产生不便,而这些实际上都得不到补偿。其次,在有关土地或被拆迁的房屋被用于经营性目的时,其上附着了有关经营的价值。而对不动产的评估,往往只着眼于标的物本身的清算价值(liquidation value),而忽略标的物在经营中的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第三,诉讼与拖延的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一部分被征收人要求合理补偿的障碍。在我国,面临政府公权力的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包括断水断电等措施在内的干扰、甚至某些时候黑社会势力的介入,能够坚持到最后的“钉子户”并不多。即便是在补偿规则比较透明的美国[37],也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政府(经中立评估机构评估)最初的出价是17.5万,被征收人通过聘请专业律师最终获得了42万的补偿,但却花掉了53万的律师费。[38]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最终往往导致富有的被征收人通过“为权利而斗争”获得较高补偿,而贫穷的被征收人“自愿”接受较少补偿的后果。[39]而且,从经济分析上看,由于政府“财政错觉”(fiscal illusion)的存在,官员常常忽略其征收行为给私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倾向于作出过度征收的决策,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和浪费。[40]因此要求政府给予充分补偿也将推动政府比较征收成本和征收后的财产价值,做出符合整体效率的决策。引入自我估值,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有助于改变补偿不足的情况。

  
  然而,其他国家适当限制补偿数额的(严格意义上的)不完全补偿制度也不是完全没有合理性。[41]一方面没有客观标准可以衡量主观价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限制被征收人的“道德风险”——如果主观价值也在被考虑之列,被征收人可能漫天要价。[42]为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本模型中的“制裁”是一种纳税义务。其设计一方面符合不动产税应按标的物实际价值征缴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考虑到如果政府取得全部的税收收入,将促使政府有动力通过“假”行使征收权而谋求更高的税收收入,因此本文强调多余的税收(超过原不动产税纳税额的部分)应分配给其他主体。在确定分配方法时,本文的主要考虑是:(1)考虑到“钉子户”的溢价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其他邻居更早地接受了补偿的事实,因此将该部分税收分配给这些邻居,也是对他们的一种补偿;(2)在没有其他邻居的情况下,将该部分税收分配给慈善机构。而且,考虑到我国慈善机构主要是国家控制,也允许被征收人自愿将该部分税收捐赠给大学、医院等公益事业。最后,为了避免所有人规避税收的约束,模型中规定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在低于其自我估值的价格转让有关房屋时,受让人可以以低价买入有关房屋,但仍应按出卖人的自我估值支付不动产税。[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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