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行政权力的物质保障要素》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方世荣、戚建刚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行政收费法》,呼之不出。细想之下:即使出台了,又能怎样?以早已颁布实施的《
行政处罚法》为例,请问:行政处罚真的走上了法治的轨道吗?罚缴分离真的实现了吗?罚款与罚款者的利益脱钩了吗?不良动机之下的处罚减少了吗?法律不过就是一件比较漂亮的外衣,并不能起到改变穿衣人本质的作用。在中国,被保护、保障的最细致、最周到、最妥帖的就是国家机器。君不见:中央政府的所在地——皇家园林中南海;最高议会的办公地——气势磅礴的大会堂。到了地方,最气势宏伟的建筑一定是各类官府的办公大楼。再来看一看官员的福利待遇:吃喝玩乐(但愿没有嫖赌抽)全报销,汽车豪宅不能少。穷庙如果出了一个富方丈,恐怕就不和谐了吧?在穷乡僻壤,要不要出现驾驶“悍马”(原产美国的高档越野汽车)的执法人员呢?是不是有点不配套呢?简单的道理:国家机器的精美程度理应与整体国民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恰当的比例关系。如果失去了这一基础性前提,空谈行政权力的物质保障,意义也就不大了。百万学子争官差(近一两年来,每年都有百万左右的青年学子争相报名参加中央国家公务员考试,而录取的数量也就在一万余人),就已经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务员的待遇状况了。物质保障要素只能对行政权的行使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绝对不是“衡量行政权力强弱的客观指标”。行政权力的强与弱,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且,行政权力强与弱的比较对象也不应是立法权与司法权。控制物质保障要素,的确可以控制行政权的实现效果,但绝对不会“对整体上的行政权力运作产生符合法律规定的效果”,更不可能减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试想:如果公务员想要挥霍公款的话,钱多就天天喝茅台,钱少就顿顿饮红星(原产地北京的一种比较廉价的二锅头酒的商标)。俗话说:有多少水就和多少泥。只要有决心、有恒心,钱多钱少都不耽误贪污腐败。财大者——气粗。强势的官府是由丰裕的国库(自然还有一台叫做印钞机的东西以备不时之需)作支撑的。至于聚敛国库(自然也包括各个衙门的小金库)财富的手段、方式、程序以及目的是否正当,则少有人过问;即使有人问,也没人搭理你。该文提到的“物质保障要素的完整性”,其中的“完整性”其实想要表达的是财政预算体制的统一性,实在是词不达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