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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

  
  我认为,诉辩交易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诉辩交易与诉讼效率和社会效益

  
  “效率”作为刑事诉讼的一大基本要求,历来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所不断追求的。我们知道,有许多刑事案件都是错综复杂的,取证的困难,侦查的棘手,使这些案件一时难以查明。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导致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而且大大损害了法律惩治犯罪所应有的及时与迅猛,不仅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和救济,更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犯罪。而诉辩交易的运用,能够使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避开了冗长繁杂的侦查、审判程序,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

  
  英美法的刑事审判制度十分耗费资源,如陪审制度对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耗费可以用“奢侈”来形容。当大量刑事犯罪发生时,如完全用正当程序审理,势必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影响司法公正的尽快实现,而辩诉交易所具有的妥协性和双赢性,可迅速解决大量的刑事案件,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辩诉交易还可以通过尽快给予被害人确定的抚慰和补偿,达到受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尽可能有效恢复的目的。[3]

  
  其次,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因此,辩诉交易的社会效益显著。

  
  二、 辩诉交易与正义

  
  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效率和公正永远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最终目的。辩诉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实现了诉讼效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正义同样不可忽略。于是有的学者就提出了,“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进而提出辩诉交易只能提高效率,而不能保证正义与公平,得出没有正义的效率即没有价值的结论。这也正是辩诉交易制度一直存在争议的核心问题。

  
  从诉辩交易运用的具体情形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控方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较少,且收集证据比较困难,为避免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以作出较轻指控的方式,许诺代为向法官求情为代价,换取被告人有罪的供述[4]。的确,辩诉交易中不乏有本无罪的人自愿作有罪答辩的情形,但是,这种“含冤”后的自由与被关在监狱里以失去自由之身等待“沉冤昭雪”,甚至是被剥夺生命而言,我们会毫无疑问地认同前者。所以我认为,这种制度设立的本身,不是丧失正义,而是在绝对公正无法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正义,使正义得到了更大范围内的实现。因为相对正义也是正义,是现实生活中最有可能实现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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