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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

辩诉交易制度之法理探究


刘虹蕴


【摘要】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它所蕴涵的法律价值,集中体现在效率、正义、人权保障与法律尊严等法治精神几方面。通过对其法律价值的法理探究,可以更深入地领悟到它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优势所在,以借鉴而来为我所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法律价值
【全文】
  
  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也是美国联邦和各州处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诉辩交易,又称为诉辩谈判或者诉辩协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减少控诉罪行,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协商谈判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1]。辩诉交易合法地位的初次肯定,源于1970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在美国司法改革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 (Brady v. United States, 397 U.S.742)案。

  
  在“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案中,被告人布雷迪被控以绑架罪,按照联邦立法的一项规定,该罪在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可能会判处死刑。当审判法官表明如果没有陪审团的参与,那么将不会审判时,布雷迪作了有罪答辩。但是布雷迪认为,这项立法侵犯了宪法上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所以他通过人身保护令来质疑他那份有罪答辩的有效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没有那项死刑规定,布雷迪也不会作有罪答辩;既然他作了有罪答辩,并且这项答辩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明知地、理智地作出的,所以他就无权撤销此答辩。联邦最高法院以此案为契机,于1970年首次考虑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并初步肯定了辩诉交易的合法地位。[2]

  
  四年之后,1974年美国政府修订实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的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因为它具有快捷灵活的结案特点,能够有效的克服犯罪率高、监狱人满为患、刑事诉讼程序花费惊人等现状,而在美国本土得以广泛应用和发展。并被英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和运用。

  
  作为一种通过控方与辩方谈判所达成的“交易”,“布雷迪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无疑给了我们一种刑事司法中的全新的诉讼观。诉辩交易自诞生以来就一直是毁誉参半。其中不乏有认为其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而进行的强烈指责和猛烈抨击。我认为,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不可避免的会存在许多与现行的司法理念相冲突的地方。但是中国有句古话:“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我们在看到辩诉交易的所谓的种种弊端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所带来的巨大的诉讼审判价值,在节约诉讼资源、促进诉讼效率以及保证基本正义的实现方面,它的优势是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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