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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可以发现,刑事政策内容的每一次变动都会在犯罪构成中得以表现,犯罪构成成为刑事政策在规范刑法中的合理延伸,刑事政策成为犯罪构成发展的灵魂,当下及未来之刑事政策势必同样对犯罪构成产生影响。


  

  三、犯罪构成对刑事政策之应有回应


  

  刑事政策发展到今天,就其原则发展趋势而言,人道主义和法治主义成为其重要的趋势。[14](P19-21)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是指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不允许残酷的和野蛮的刑罚。在诉讼中将被告人视为正常的人,享有一切应有的诉讼权利。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尊重人权的要求和体现,对人权的关注要求贯彻于刑法运行的始终,因此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犯罪构成也自应体现人道和人权的要求。法治主义是指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受到法律的支配,而现代刑事政策本来就是在人权观念勃兴的时代产生的,因此本身具有人权保障精神的刑事政策必然要求对之能法定化的法律应是良法和善法,是实质正当和合理的法律。这要求刑法对个罪构成的规定应该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就刑事政策内容特征来看,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非犯罪化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因此要求在立法上合理界定犯罪圈,将原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的行为合法化或者仅作行政违法行为处理,非刑罚化要求以刑罚之外的方法代替刑罚进行制裁。[15](P24-25)就具体刑事政策观察,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已成世界性的趋势,在我国则体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原则发展之人道和法治趋势应该成为犯罪构成发展的灵魂,犯罪构成的人道化和法治化应成为今后的课题。犯罪构成的人道化要求犯罪构成蕴含人权保障的内在精神,其本身应具有人权保障的机能和机制,而不应仅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诉讼机制解决,在犯罪构成体制之外依诉讼的过程解决罪犯的人权保障,可能会因诉讼程序本身的不完善以及司法者自身的职业素质欠缺而无法真正实现辩护权,如果犯罪构成自身包含着出罪的人权保障机制,则在任何刑事案件中对犯罪的认定都无法回避必须的、预先设定的出罪判断。如此再辅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价值才能真正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得到充分体现。以此来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可以发现,现今我国的犯罪构成只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判断,而不具备对犯罪人是否不构成犯罪进行专门认定的机制,即没有否定不构成犯罪的出罪机制。四要件构成体系作为从前苏联引入我国的舶来品,从一开始其就完全割断了与我国传统刑事政策的联系,而其对于当下刑事政策发展之人道趋势也没有产生合理的回应。因此从我国犯罪构成的产生而言,由于先天性缺少人性关怀之人权保障的功能和机制,故在人道性刑事政策勃兴的时代,其缺少人权保障之出罪机制的现状必须被改变。在刑法语境中,刑事政策之法治化实际上就是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亦即刑事政策不能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否则会助长法律虚无主义,导致刑事案件惩罚无法规格化和明确化,[16](P103)这是刑事政策刑法化最一般和基本的内容。如果刑法是经由刑事政策而来或者至少刑法条文体现着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则此时的刑法应该是一种良法,其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自然应该体现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和要义,符合良法的基本要求的,不仅个罪构成所依附的法条在形式上合理,在实质上也能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这应该成为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另一种解读,但却常常被忽视。如果以此来观察我国刑法规定的个罪之犯罪构成,可以发现其和良法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如存在最高司法机关违法之解释、构成要件过于粗疏等均不符合良法形式之美,对不同对象的保护采取差别待遇、公民权利保护滞后等不符合良法实质之善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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