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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然而科学自然主义的犯罪观透露出冰冷僵硬和机械的气质,其缺陷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来临之时便显露无余。19世纪末,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新康德主义的兴起使人文主义的思潮迅速发展,从价值上强调人是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文主义的关怀成为刑事政策的内容。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思潮影响下,刑事古典学派认为个性尊严的丧失、受压抑以及社会机会的不平等使人走向犯罪。[11](P175-176)他们将犯罪构成体系进一步发展,认为行为是构成要件的一个要素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存在主观的要素,不是中性无色的,违法是对社会共同生活所要求的文化规范的违背。在此种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影响下,刑事近代学派主张以行为人为中心建立犯罪论体系,重视违法的反社会性和行为人的危险性,使对构成要件应进行价值判断的观念得以确立。在违法性的判断上,近代学派的犯罪论体系也摆脱了古典学派的违法性之从客观事实出发的观点,使得对事实和法规范判断不再是仅从客观形式上进行,从而违法性本身获得了价值色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更是体现了强烈的人权保障之人文关怀。在有责性判断上的期待可能性的确立,尤其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也使得犯罪论体系具有了浓郁的人权保障之出罪价值,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大的国家法规范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至此,犯罪论体系在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影响下得到发展并成熟,而此犯罪论体系中的人权保障价值之人文关怀更是展现了人文主义刑事政策之精神真谛。由此,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和格调便具有了人文主义刑事政策之人权保障的精神和内容,通过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对科学主义刑事政策的批判和发展,客观色彩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发展至近代具有人权保障色彩的犯罪论体系,犯罪论体系中的科学主义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被人文主义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最终取代,作为犯罪论体系灵魂的刑事政策之精神便以规范的形式在犯罪论体系中延伸,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对此做出了最佳的诠释。


  

  至上个世纪后期,社会防卫运动出现,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发生分化分解,西方刑事政策的发展进入人道主义阶段,对犯罪预防给予极大关注,讲求合理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对刑法进行大规模改造,刑法在具体运用上更加灵活。[13](P72)人道主义社会防卫刑事政策的出现对犯罪构成同样产生了重要影响。Roxin教授提出了目的理性的犯罪体系,认为犯罪的该当、违法、有责和可罚均应以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为指导。而Jakobs教授在“安全刑法”、“预防刑法”等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提出了纯粹规范论体系,认为犯罪论体系的各成立阶段、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诸如行为、因果关系、结果、罪责等均依此重新表达。[6](P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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