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我国古代的刑法文化非常发达,虽有“严刑峻法”、“刑期于无刑”等严酷、威慑的刑事政策,但仍留下了诸如“刑罚世轻世重”、“明德慎刑”、“以德为主、宽猛相济”等即使对今日的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刑事政策,在其中亦不难找到现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痕迹。可以这样说,刑事政策在我国刑法文化的历史中扮演着主角地位。但如此发达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刑法文化却没有孕育出独立的犯罪构成理论,以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从其产生便是彻头彻尾的舶来品。而且,在不乏相当科学性的刑事政策思想下,我国古代认定犯罪的方式却体现了客观归罪或主观归罪的明显特征,其“犯罪构成”的罪过责任和结果责任几乎贯穿了我国封建社会的整个时期,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背离。西方在19世纪初期之前,几乎没有系统的刑事政策思想,极少的刑事政策也仅仅停留在威慑的阶段,滥用暴行的倾向极为明显,强调以死刑为中心的暴行手段进行威慑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3](P7)此后西方刑法进入以1791年至1810年法国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为标志的刑法近代化改革阶段,[4](P6)在同一时期,刑事政策的概念在西方首次正式提出,但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5](P1)至19世纪中后期,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反对专制主义、限制司法擅断、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刑事政策思想在西方迅速普及,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刑事政策得以正式产生,由此也要求和迅速催生了科学的认定犯罪方法的出现。在1840年,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开始出现雏形。[6](P28)刑事实证学派则在启蒙的基础上使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成熟,其科学性得到进一步加强。[7]此时后期古典学派以ErnstBeling于1906年发表《犯罪的理论》为标志确立了古典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正式登堂入室。


  

  可以发现,我国几千年丰富的刑法文化没有催生出科学的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我国传统刑事政策内容丰富且不乏现代性价值因素。相对于我国几千年多样的刑法文化和刑事政策而言,西方刑事政策的历史无疑是短了些,但犯罪构成最终在西方出现并形成成熟系统的理论,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思考,或许能够寻找到答案。


  

  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刑法在实质上都是国权性质的刑法刑法讲求国家的权威,一切以国家为出发点,以国民为规制对象,通过限制国民的行为来保护国家的利益。因此,刑法是为国家服务的,在“朕即国家”的时代,“国权刑法”实际上往往演变为“皇权刑法”,在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皇帝的话就是法,因此刑法是可以按皇帝的意思随意解释和适用的,此即中国古代皇帝的“立诛权”、越法裁判权。[8]因此任意的司法和专权可以因皇帝的旨意和心情喜好随意进行,人治成为其烙印,这是传统中国刑法文化的重要特征。即使在今天这种思想仍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8]因此罪刑法定化在彼时之中国是难以实现的,而且皇权需要直接排斥罪刑法定。而犯罪构成作为法定之认定犯罪的方法,其要求对于犯罪首先应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司法亦需依法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实为犯罪构成的灵魂和内在支撑,如果犯罪构成是法定的,则其由此应成为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规范性征表。很明显,在“朕即国家”的时代,罪刑法定原则难以产生,犯罪构成就无从谈起。因此,尽管表面上我国刑事政策内容丰富且具有相当科学性和现代价值,但始终丝毫没有罪刑法定的精神。而且罪刑法定的真正要义在于刑事法治,[9](P3)在此意义上,在传统之人治中国,没有任何产生法治或者刑事法治的土壤,基于刑事法治下人权保障功能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更没有出现的可能。因此,没有罪刑法定主义这一最重要的刑事政策的产生土壤,犯罪构成自然在我国难以产生。西方刑事政策的古代资源虽然没有我国丰富,但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在刑事政策概念提出之后的几十年,迅速发展出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罪刑法定等刑事政策,反对司法擅断要求人权保障的罪刑法定之精神要求科学认定犯罪方法的出现,由此犯罪构成的产生具有了最深和最强的内驱力,这也要求认定犯罪之方法能真正体现人权保障的要求,负担起罪刑法定的使命,而不应仅仅是防卫社会的功能。因此只有在近代具有法治精神之刑事政策的土壤下才能催生出犯罪构成,而在传统封建中国,根本没有犯罪构成产生的土壤,其自然不可能在我国出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