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下的犯罪构成研究
高永明
【摘要】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关系密切。从渊源上考察, 是近代刑事政策催生出科学、公正认定犯罪需要的犯罪构成, 故刑事政策对犯罪构成具有先决性, 这也使得在内容上刑事政策要求犯罪构成应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和机制。从二者演进发展历程看, 即使在近代刑事政策产生之前, 古代朴素刑事政策即已对认定犯罪产生影响。自启蒙思想始, 科学主义刑事政策、人文主义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刑事政策都对犯罪构成的体系及内容产生过深刻影响, 犯罪构成成为刑事政策在规范
刑法中的延伸。作为舶来品的我国的犯罪构成从产生到现在都与我国的刑事政策相脱节, 其应对当今刑事政策之人道和法治原则、宽严相济之内容等进行应有的回应。
【关键词】刑事政策;犯罪构成;人权保障价值;安全价值
【全文】
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存在密切关系。上个世纪70年代德国刑法学家Roxin提出“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认为犯罪论体系的构建必须以预防的目的作为指导原则,不仅在刑罚论而且在犯罪论中都应该考虑刑事政策问题。[1](P4)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刑事政策对刑罚、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论述已较多,但对刑事政策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则鲜有论及。本文拟对二者关系进行分析,在探讨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以期在新的刑事政策理念下为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构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刑事政策之于犯罪构成的预先规定性
作为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刑事政策和刑法自古即已在事实上存在。在二者缘起的问题上,究竟是刑事政策缘起于刑法还是刑法缘起于刑事政策,是一个纠缠不休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人类对犯罪现象的思考,同时蕴含着对如何认定和预防犯罪的思考,在犯罪产生的同时,抗制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刑法就同时产生了,在此意义上,我们几乎不可能考证在缘起上二者究竟孰先孰后,从而二者产生的先后问题,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伪命题。但不可否定的是,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化过程。[2]这种演化无疑会对刑法之核心的如何认定犯罪的犯罪构成产生深刻影响。刑事政策学的出现及现代刑事政策人道主义和法治主义的确立,使刑事政策的内容在其历史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完全的转折,这种转折也给犯罪构成带来了完全不同的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