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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征收拆迁法(建议稿)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十八条 【听证会的组成】听证会的组成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听证会组成人员中人大代表或者常委的人数不应当低于50%。征收人代表不得超过听证会代表的20%。被征收人(或其代表)的人数应当不低于听证会组成人员的20%。

  
  听证会主持人从听证会组成人员中选举,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名。但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代表不得成为听证会主持人。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十九条【听证会举行的时间】有审议批准权的机关应当在听证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举办者应当准许公民旁听和媒体记者采访报道。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条【听证记录】听证记录由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听证记录由听证会组成人员签字;听证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听证陈述人可以补正;听证记录是制作听证报告的基础,应当按规定存档,作为审议批准机关以后查考听证报告的依据。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一条 【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具有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案的效力。

  
  听证报告由参加听证会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代表同意、按照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

  
  听证报告应当在听证会开会期间作出。

  
  听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基本观点、论据及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应对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如肯定拟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应对双方或者第三方提交的补偿安置计划方案分别作出评价性意见和建议。如否定拟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的,应写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二条【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与拆迁计划】征收人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与拆迁计划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征收拆迁范围内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征收拆迁补偿的依据、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补偿方式、标准、金额及时间,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人提交的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与拆迁计划必须给予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分别就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作出合理的、明确的计划。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三条 【选择权保护】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我国公民向来有安土重迁、注重邻里关系的传统生活习俗,同时,公民原居住社区的工作、生活、教育等周边环境以及交通条件乃是公民重要的生活条件,不可轻易加以改动,为此,我们必须尊重被征收人对于征收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尽量满足其产权调换(包括原地安置与就近安置)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报告提交】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提交听证会报告以及会议记录和各项申请材料。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五条 【审议表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厅应当自收到听证会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汇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会召集人,建议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有审议批准权的机关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听证会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有审议批准权的机关作出的决议应当对拟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公益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计划方案与拆迁计划作出明确的结论和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意见与实施建议。

  
  前款决议和计划方案具有法律效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辖区内的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本条为新增条文。

  
  修改理由:(待讨论、思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事项】《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审议申请书》提交后,拟被征收拆迁范围内的人和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改变建筑物、地上附着物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

  
  征收人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因征收人未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如果相关手续已经办理,该相关手续无效。由此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征收人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凡出现前款情况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偿全部或者部分因国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上缴同级财政管理机关。

  
  《条例》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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