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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析

  
  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都声称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公然对抗法院判决的至今仅有两例。尽管如此,许多判决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面临各种困难,完全得以遵守的并不是很多。以国际法院处理的领土争端案件为例,截止到2008年11月,国际法院共作出14个领土争端诉讼案件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没有一个国家公然挑战法院的判决,7个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即“敏基埃岛和艾克利荷斯岛案”、“某些边界领土主权案”、“边界争端案”、“卡塔尔和巴林海洋划界和领土争端案”、“卡西基里塞杜杜岛案”、“西巴丹岛和利吉丹岛主权案”、“边界争端案”;6个判决存在不执行或执行困难的情况,即“西班牙国王仲裁裁决案”、“隆端寺案”、“陆地、岛屿、海上边界争端案”、“领土争端案”、“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和海上边界案”、“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领土和海洋争端案”;此外,还有一个判决,即“白礁岛、中岩岛和南礁岛主权案”目前正在顺利执行当中。从执行的方式来看,绝大多数的法院判决都是通过外交方法进行的;也有少数判决被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上要求执行,如1984年“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还有一例试图通过国内法院加以执行。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不能忽视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当事国遵守法院判决的情况和国际社会执行法院判决的机制还远不能令人满意,这一情况也影响了国家对利用国际法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信心。本文试图就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展开分析,主要讨论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及法院判决的执行方法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分析法院诉讼案件的终局判决,不涉及咨询案件裁决及诉讼案件中间裁决的执行问题。

  
  二、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法义务

  
  (一)《联合国宪章》第94.1条

  
  由于原来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没有关于遵守法院判决义务的规定,因此在《顿巴顿橡树园建议案》中也没有涉及成员国遵守法院判决义务的内容。但这一疏忽并没有被谈判方所忽视。在对建议案的评论意见中,一些国家提出了“后判决阶段”的问题。澳大利亚提出,应在《规约》中增加一条款,规定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在当其成为当事国时应遵守法院的判决;古巴和玻利维亚则提出,拒绝遵守法院判决的行为应被视为侵略。最后,澳大利亚的提案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得到通过,形成《宪章》第94.1条,即:“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这一条文在《国际法院规约》里面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第94.1条的规定,联合国任何一个成员国当其作为案件的当事国时,应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规约》当事国者,由于其在加入《规约》时必须在其加入书里说明接受《宪章》第94条规定的义务,所以当其为案件当事国时也应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对于既非联合国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者,其应“承诺以诚意遵守法院之判决,接受宪章第94条所加诸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切义务”。这就明确宣示了当事国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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