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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总而言之,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说:第一,在中国刑事诉讼学术界,还很少有学者把宪法/宪政作为研究方法分析刑事诉讼法以表达两者关系。这些学者在论述两者关系时将所有重心放在了内容的比较上,主要集中于刑事诉讼权利与宪法权利的相应上,但是从内容上比较权力的视角都很少。但是,第二我还是认为,这些论述仍然有一种方法论的进路,即以公民基本权的宪政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不过,这种研究进路暗含在对权利的具体叙述之中,一不小心就被后者的浪潮席卷了。

  
  (三)反思

  
  通过对当前学术界关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梳理,我们得出了两点结论(如上所述)。让我们的反思从这里开始吧!

  
  首先,从内容上论述宪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同点,在这里都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的关注。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甚至已经从第一代权利观(主要关注消极权利),提升到第二代权力观(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同时关注)[⑧];但是,在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权利含量却很少[8] 。因此,把重视公民基本权(在刑事诉讼与宪法中),强调权利,并且放在首位的做法与观念无论怎么都不过分,因为就像罗伊德在强调法律必要性所作出的解释一样,即“这种看法,对于一个秩序井然的民主社会——无论它有任何瑕疵与缺陷——成员而言,虽然有点荒诞,可是我们应该记住在许多纲纪不振的社会里,法律(在这里就是权利——笔者注)的实施可能以不受欢迎的外貌出现[9] ”。其实,中国诉讼法学术界就是这样做的,前已述明。

  
  此举在中国语境下对权利张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启蒙意义,但是对于学术研究来说,这还不够。一方面,我们几乎看不到在内容上比较刑诉法与宪法关系时的权力视角分析;另一方面,即使有,也是众口一致的批评,几无例外[⑨]。进一步说,在内容上分析、比较宪法与刑诉法两者之间关系,只以权利的视角与在建国以后到这种状态改变前时只以权力的视角分析没有本质上的差别,都是一种意识形态式的解读,结果就容易曲解宪法与刑诉法两者之间的权利与权利的相互关系,在现在:如果从宪政史的角度出发,仔细解读美国的发展历程,就可以看出他们为什么可以在现在主要、甚至只强调公民权利。 美国当今最高法院之所以能够将刑事诉讼法公民权利宪法化,造就了一个权利的时代,一个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权力之间的关系已经大致和谐,即权力的横向与纵向分立与制衡已经建立并运行相当顺畅[⑩];简单地说,美国追求权利并没有忘记权力这一底色背景,只是在表面看来忽略不记了。但是,揆诸中国的历史与现状,在权力之配置还没有措置好时,如果在宪法上仅仅强调公民权利,并且忽略权力,并延伸到刑事诉讼法必然曲解权力与权利之间关系,最终出现除了批评之外,别无益处,甚至在智识上也不会出现增益。在另一方面,在一个权利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时代,即使将从内容上以权力与权利的双重视角比较两者之间的关系仍然会出现公民(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独大的现象。因为这一双重视角都是从宪法是母法、刑诉法是子法以及宪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的依据的“两点论”出发[10] ,研习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摆不脱“意识形态式”的思考范畴。

  
  其次,前面已述,即使从方法论的视角分析,当今学界的方法论视角也是从宪政的公民权利视域出发分析刑事诉讼法,但是这是一种暗含的方法论。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在这里,如果说有方法论的话,作为方法论的宪法与作为本体论的刑事诉讼法重合了,具有了一体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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