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学术期刊网上搜索,大约有10来篇论文论述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关系,其中有两篇硕士毕业论文[②]。这些文章可以分为四类:第一,学者夏红的三篇论文主要关注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之性质(认为
刑事诉讼法应该定位在
宪法权利保障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还处在“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上)、类型(紧密型与分离型)以及两者关系的发展前景(中国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应该建立一种紧密型关系)[③]。第二,博士研究生林喜芬的4篇论文(有一篇与他人合作)主要关注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以美国为范例,研究
宪法性
刑事诉讼法(根据其论述,所谓
宪法性
刑事诉讼法是指美国最高法院以
宪法文本及
宪法精神为理据,在特定的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过程中,经由司法判决而延伸出来的一套基本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意旨、构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特别是其中的两套分析工具,即“权力行使逻辑”与“基本权实现逻辑”[④];其二,刑事诉讼模式依据一定模式,可以分为宪政型与集权型分类,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就是从集权型走向宪政型[4] 。第三,于立强之硕士毕业论文《规范与事实之间: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关系之思考》[⑤],主要从
宪法变迁的视角入手,描绘了
宪法在规定公民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历程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第四,林劲松、毕慧的一篇文章《从权力到权利:解读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传统的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母法”与“子法”关系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而且也对新中国以来以权力视角解读两者关系提出了批评,认为应该从权利视角重新解读[⑥]。
从上面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夏红仅仅从两者相通的视角论述彼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以
宪法/宪政为视角分析
刑事诉讼法,或者这样说,即其在比较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并且仅仅指出了两者的相同点——保护公民基本权。对于林喜芬博士来说,他的观点在于讨论美国宪法性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基本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具体过程与效能,再以中国为语境,讨论中国
刑事诉讼法与
宪法如何做到这种勾连——如果从方法论上来说,其与前者没有多大区别,依然是从
宪法具有的功能如何实施到
刑事诉讼法中。即使在其第二点,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在寻求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之同,即以现代宪政理念为标准,划分出了两种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对于于立强,他主要从宪政史的视角分析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的相同点。于最后一种类型来说,也如是,只不过,他们非常明确地表明要从权利视角观察两者的同,而不是从权力视角进行——这已经十分接近了以
宪法为视角分析
刑事诉讼法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上述学者还没有真正从自觉的心态以
宪法/宪政作为研究方法去研究
刑事诉讼法,他们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梳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虽然他们论述的侧重点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