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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通过在学术期刊网上搜索,大约有10来篇论文论述宪法刑事诉讼法之关系,其中有两篇硕士毕业论文[②]。这些文章可以分为四类:第一,学者夏红的三篇论文主要关注了两者之间的关系之性质(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该定位在宪法权利保障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还处在“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上)、类型(紧密型与分离型)以及两者关系的发展前景(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应该建立一种紧密型关系)[③]。第二,博士研究生林喜芬的4篇论文(有一篇与他人合作)主要关注的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其一,以美国为范例,研究宪法刑事诉讼法(根据其论述,所谓宪法刑事诉讼法是指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文本及宪法精神为理据,在特定的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过程中,经由司法判决而延伸出来的一套基本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意旨、构造以及对中国的启示,特别是其中的两套分析工具,即“权力行使逻辑”与“基本权实现逻辑”[④];其二,刑事诉讼模式依据一定模式,可以分为宪政型与集权型分类,中国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就是从集权型走向宪政型[4] 。第三,于立强之硕士毕业论文《规范与事实之间: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之思考》[⑤],主要从宪法变迁的视角入手,描绘了宪法在规定公民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历程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第四,林劲松、毕慧的一篇文章《从权力到权利:解读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对传统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之间的“母法”与“子法”关系提出了强烈的批评,而且也对新中国以来以权力视角解读两者关系提出了批评,认为应该从权利视角重新解读[⑥]。

  
  从上面的简单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夏红仅仅从两者相通的视角论述彼此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以宪法/宪政为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或者这样说,即其在比较宪法刑事诉讼法,并且仅仅指出了两者的相同点——保护公民基本权。对于林喜芬博士来说,他的观点在于讨论美国宪法性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基本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的具体过程与效能,再以中国为语境,讨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宪法如何做到这种勾连——如果从方法论上来说,其与前者没有多大区别,依然是从宪法具有的功能如何实施到刑事诉讼法中。即使在其第二点,我们也可以说,他们在寻求宪法刑事诉讼法之同,即以现代宪政理念为标准,划分出了两种类型的刑事诉讼模式。对于于立强,他主要从宪政史的视角分析宪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同点。于最后一种类型来说,也如是,只不过,他们非常明确地表明要从权利视角观察两者的同,而不是从权力视角进行——这已经十分接近了以宪法为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了。因此,我们可以说,上述学者还没有真正从自觉的心态以宪法/宪政作为研究方法去研究刑事诉讼法,他们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梳理两者之间的相同点,虽然他们论述的侧重点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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