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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政运动

  

  纵观孙中山的建党思想与实践,应当说他是中国现代政党制度和宪政运动的首创者和不懈推行者,特别是他将建党同建立“完全民国”和实行“宪法之治”、“还政于民”的目标联结起来,这些思想对中国共产党人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提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构想,有一定的积极影响。而其后国民党所推行的“以党治国”,则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对中国共产党是一种遗毒。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人民和武装力量,先后建立了江西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局部地区成为执政党,局部地采取了一些民主法制措施。如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和土地法、劳动法等文件,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宪法大纲规定苏区政权的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这是中国前所未有的、属于劳动人民的地方政权,形式上也比国民党政府超前地试行宪政,对于宣传和动员工农群众,巩固和扩大红军和革命根据地有一定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以政权地位同南京国民党政府作斗争。但在严酷的被“围剿”的战争环境底下,不可能真正施行宪政;何况,从名称到体制完全仿效苏联,并没有脱出阶级专政、党专政的格局。党权高于政权之上,一切军政大事概决于党和红军,更无严格的法制。这在革命战争时期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也造成某些恶果。如在富田事件、反AB团等内部“左”倾残酷的肃反斗争中,不经司法审判,凭党的领导人和红军将领个人的决定就可将同志宣布为“反革命”,被枪毙者不少,显示其与民主的宪政严重背离。


  

  (三)抗日战争时期


  

  由于1937年日寇入侵,在全国抗日浪潮推动下,蒋介石发表谈话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使国共二度合作,共同对敌。这是一种双方各自拥有部分政权和军队的合作,但无统一战线的具体组织形式,也无形诸文件的共同纲领,只有遇事谈判协商的调节机制,两党各自代表不同阶级与利益集团,在抗日统一战线中又联合又斗争。这是不同于第一次国共合作的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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