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自由心证存在于查明事实阶段,自由裁量权存在于适用法律阶段。遗憾的是,有些不屑与法学社会青年理论的著名法学家[1]却是法理与法律分不清、查明事实阶段与适用法律阶段分不清、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分不清、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分不清,所以才引起全国人民巨大的反响。
三、出现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如何处理?
以许霆和梁丽为例,法无明文规定他们的行为是否犯罪。从道德上讲,他们做得确定不很好。但从法律上,判处他们刑罚却是于法无据。实际上,围绕他们的定罪与量刑的所有争议都是从这里开始的。想给他们定罪的人找不到法律依据,想坚持他们从严格的
刑法规定的角度应作无罪处理的人又拗不过有罪派。
在这里,关于这两个案子的争议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这就是,主张有罪的人不敢对他们作无罪处理,虽然给他们定罪没有依据,不定罪法律却有明文规定。
此时就考量我们的司法人是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了。若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是守法的司法。若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是不据法司法。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不据法司法(justicewithoutlaw)“是一种根据主导的善的感觉的司法,它不受规则的限制”[2]。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的判决的圣贤,那么施行一种‘不据法司法’的做法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犯严重的判断失误的不完善的社会中,这却是行不通的”[3]。
毋庸置疑,我们的法官不可能是庞德所说的“圣贤”,其“自由心证”不可能万无一失,完全正确,所以,他们审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及判决一切都得按规则进行,即按照现行的法律进行。法有明文规定,许霆的行为是犯罪,就判他有罪。法无明文规定有罪,就判无罪。其实,这也是法官最符合效率的方法。至于量刑的轻重,是下一步的事情了。只有找准了合适的罪名,才谈得上量刑轻重的问题。
所以,出现法无明文规定,而人们又觉得是犯罪的行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处理。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样做,
刑法和刑诉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已经多次重复引用,这里不再重复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