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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邓玉娇的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邓玉娇自己的陈述是,我只是胡乱挥舞小刀,想吓退他们。邓玉娇是一个社会下层的弱女子,并不是训练有素的杀手,她哪有胆量去故意伤害当地的高衙内?她哪有能力去做这人命关天的大事?邓玉娇与邓贵大等人素无仇怨,何来故意伤害邓贵大等社会烂仔的动机?

  
  所以,从当时发生的事实看,邓玉娇并没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她只是正当防卫。这一点,有司也是承认的。从法律的规定看,定她为故意伤害罪也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刑法20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

  
  五个为什么?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法律有明文规定,有司在判决时并不遵守?

  
  为什么全国人民都在质疑这一点,却感不到有司一点重新审理的念头?

  
  为什么在全国人民的注目下,刑法学泰斗又在那个地方讲法理,讲与邓玉娇不粘边的刑法20条第二款,却抛开第三款最适合邓玉案的法律规定只字不提?

  
  为什么邓玉娇的妈妈会突然解聘竭尽全力为其女儿争取权益的律师?

  
  为什么当过法院庭长的邓玉娇的爷爷也说自己的孙女未受到性侵犯?

  
  邓玉娇故意伤害的罪名如何成立?

  
  卢文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但卢文叙述的事实却不支持他自己的观点。卢文指出,“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这怎么能说邓玉娇是故意伤害邓贵大等恶棍呢?

  
  为什么邓玉娇不能适用刑法20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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