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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关系问题研究


曹险峰


【摘要】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存在选择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以及补充模式等,这些不同模式在各国立法中皆有所体现,我国立法与学术观点也是莫衷一是。从各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工伤保险制度产生的历程与目的来看,我国法应该规定在雇主造成工伤事故情形下,适用工伤保险替代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替代模式;在第三人造成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应适用补充模式,并赋予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损害赔偿;补充模式
【全文】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相伴而生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具有频发性、损害巨大性等特点,成为一个不可被忽视的社会问题。面对着雇主、雇员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法律必须合理安排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适用关系,寻找到一种内蕴合理性与妥当性,并且符合中国国情要求的模式。


  

  一、国外立法例及我国学术界观点之总结


  

  (一)国外相关立法例之总结


  

  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是各国法上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此,各国法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实质上,对两者如何选择,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与其各自的立法背景、经济状况、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社会政治力量对比、文化等因素息息相关的。从既有立法例来看,可以分为四种模式:


  

  1.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这两种赔偿方式的相互排斥,不存在同时适用的可能。两者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定,即不可更改。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2.替代模式


  

  替代模式,又称为免除模式,是指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完全由工伤保险取代。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根据《德国国家保险条例》第636条规定:因劳动灾害而受损害者,仅得请领伤害保险给付,不得向雇主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兼得模式


  

  兼得模式,也称相加模式,是指允许受害雇员可以同时要求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和接受工伤保险给付,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非常少,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依该国1948年实施的国民保险法,受害雇员除可以获得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外,还可请领五年内伤害及残废给付的50%。


  

  4.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是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工伤保险赔付之后,受害雇员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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