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买断方式,是指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以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④]收取手续费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按委托方事先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商品。加价销售方式,是指受托方将代销货物加价销售,仍和委托方按事先约定价结算,另外再收取手续费。受托方的报酬包括:销售货物的差价和手续费。
(二)买断经销
买断经销是经销商通过钱货两清结算方式,拥有商品所有权、销售权,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交易行为。[⑤]它一直是我国商业交易惯例。从20世纪80年代起,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蓬勃发展,代销模式开始占据主流。但在代销模式下,经销商长期占有甚至故意拖延销售货款,生产商又占有原料商的货款,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凸显出来,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90年代后,沃尔玛、麦德龙、万客隆等国外知名商业连销集团在我国开办的超市、仓储式商场以买断经销的经营模式展现在竞争对手面前。买断经销重新获得了发展的天地。
(三)业务买断与代销、买断经销的辨别
比较业务买断与代销、买断经销三种经营模式。代销的实质是代理,但是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自行定价,这种销售实际上是以受托人的面目和名义出现,与业务买断中,业务员始终以企业的名义对外销售明显不同。买断经销,经销商对商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通过自身的买进卖出赚取经销利润,买进卖出两个行为明显分开,而业务买断中,企业根据业务员的要求直接将货物发给第三方,可见,买断经销与业务买断也有着显著区别。
五、业务买断法律性质的界定
界定社会关系的法律性质时,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当某一社会关系表现出多种特征时,应按最相类似(本质特征)原则进行归类。二是应避免单纯从某一部门法研究问题而对其他部门法领域本能排斥的本位主义观念。三是法律与法学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社会生活中出现某种新型社会关系时,法律要适应并调整其关系,而不是恰恰相反。下面,我们采用排除法则与直接论证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其最相类似的法律关系。
1、业务买断不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特征
业务买断之所以与委托代理关系疑似,主要是业务员以企业名义而非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代理人也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而非自己名义为法律行为;业务员对外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但是,业务买断又不同于委托代理,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而业务买断中的业务员并非为企业的利益而是自己的利益从事销售行为,尽管客观上也会给企业带来利益。通过代理实现被代理人利益,这是代理制度的实质。[⑥]而业务买断中,业务员之所以愿意并能够独立承担对外经营的风险,正是由于这种销售模式能够给业务员自身带来巨大的利益。业务员直接目的是为自己利益从事销售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