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业务买断的法律性质

  
  从业务买断模式在国际、国内贸易的发展历史看,国际、国内贸易中的业务买断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之点。两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一是两者都是为了减少经营风险而采取的经营模式,二是两者都是中间人(金融机构或业务员)赚取巨额利润并承担相应风险。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第一,前者是出口信贷方式,后者是国内普通商品货物营销模式;第二,前者中间人是金融机构,后者中间人是自然人;第三,前者只提供信贷,不参与经营,后者业务员直接参加市场开拓、研究、经营;第四,前者出口商、进口商、中间人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后者企业、业务员、客户三者关系复杂且模糊不清。

  
  三、业务买断的外部特征

  
  业务买断模式,是企业既想降低对外经营风险,又想对业务员进行一定程度控制(减少业务员自身带来的风险)的双重思想的结合物,在市场规则以及法律规定的约束下,形成的“混血儿”。因而,它呈现出复杂的法律特征。可以说,业务买断融合了委托代理、劳动合同以及买卖合同关系的多重特征,它与这几种法律关系均有疑似之处,但又有区别。我们试分析如下:

  
  1、业务买断与委托代理关系的疑似与区别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基于授权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而发生在他们相互之间的以代理权享有和代理后果归属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业务买断中,业务员对外代表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业务员所代表的企业与业务员联系的客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业务员所代表的企业方的产品质量、延期交货甚至业务员个人原因等引起的民事责任,买方只认企业为责任主体;如买方拖延付款,业务员也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自己作为经办人(委托代理人)起诉买方。业务买断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归因于合同形式上的相对性。

  
  但是,业务买断与委托代理关系又不完全相同。第一,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所代理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承受,即因买方迟延或拒绝付款的风险由被代理人承受。但是,在业务买断中,业务员要对自己所联系的客户的资信承担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支付货款,业务员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企业承担责任。第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但是在业务买断中,业务员开展业务的所有费用均由自己承担,这些费用需要靠销售差价来弥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